中国经济导报记者|程晖 荆文娜 崔立勇
日本厚生劳动省老健局总务课企划官川口俊德介绍,日本政府从1962年开始实施老年人福祉政策,开设特别养老机构,将上门护理服务纳入到法律体系。1982年出台老人保健法。随着老龄化的加剧,失能的老年人日益增多,护理期限呈现长期化趋势,护理需求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失能的老年人所处的家庭情况也发生变化。例如,家庭规模缩小,负责护理的家庭成员也面临老龄化等。仅靠原来的老人福祉和老人医疗制度已经无法解决现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1997年,日本出台《护理保险法》,构建由全社会共同承担老年人护理责任机制,2000年正式开始实施。
该制度以帮助老年人实现自理作为基本理念,规定用户可自由选择服务,综合利用各种主体机构所提供的保健医疗服务和福祉服务,采用社会保险的形式,明确支付和负担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民营企业、农业协作组合、生产协作组合、NPO等机构或企业来提供服务,不与用户收入挂钩,其中一成的费用由用户承担。护理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18年间,参保人数已增至最初的约1.6倍,服务用户人数增至3.2倍,已成为老年人护理领域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