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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者:未知  来源:日本新华侨报   更新:2007-8-17 9:10:0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该项保障制度由国家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四方面构成。该制度建立初期,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政府实施以救贫和扶贫为中心的福利保障,因此,国家扶助和公共卫生两方面占有很大比重。1961年开始实施全面的公共社会福利制度,为全民提供退休金和各种保险计划,实现了“国民皆保险,国民皆年金的目标”。随着60年代经济的高速增长,国民对社会福利的意识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之对福利保障产生了许多新的需求,为了满足这些需求,日本政府从70年代后半期开始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增添了一些新的福利,例如,医疗保险和退休福利、改善失业保险以及增设儿童津贴等。1983年,《老年人健康和医疗服务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老年人的医疗费用不仅由国民医疗保险负担,还要由职工及其他医疗保险计划负担,以减轻国库在国民医疗保险上的指出。随着老龄化的迅速到来和因出生率下降而引起的人口减少,使原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受到威胁,迫使日本政府不断的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如2000年日本政府通过了一揽子退休金改革方案、《长期医疗保险法》和《护理保险制度》等。 

日本现行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分为以下五类:公共援助、福利服务、社会保障(医疗、退休金、儿童津贴、事业保险以及劳工意外赔偿)、公共卫生、公共服务退休金以及对战争受害者的援助。这五大类分别提供多项保险计划,例如医疗保险方面有全国的医疗保险、雇员保险、海员保险、中央及地方政府雇员的互助组织、私立学校员工的互助组织及老人保险。有关的指出由政府按照比例拨给各项保险计划。退休金包括雇员退休金、海员保险以及公务员、农业、林业及渔业从业人员的互助组织。 

(2)社会保险制度 

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四项,即养老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各项保险制度都是相关法律制定的。例如属于养老金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农业从业人员养老金基金法》、《国会议员互助养老金法》等;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劳动保险征收法》等;属于劳动灾害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与社会保险事业配套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养老金保险制度 

养老金保险制度设立于1961年,又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该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均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从此,日本实现了“国民皆有养老金”的目标。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日本不断地对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新建了以企业工薪人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以公务员为对象的“互助养老金”,为日本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目前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互助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另一部分为为报酬比例部分,除了基础部分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即随工资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出现的“物价浮动”部分。随着日本经济衰退的不断加剧和人口老年化,在职人员缴纳保险费的的负担越来越重,据厚生省统计,1999年在职人员所缴纳的保险费占其收入的19.5%,以后每五年提高5%,预计到2025年保险费在工资中所占的比例将会更大,国民收入的30%—35%将不得不用于养老金。为避免加重劳动人口的投保负担,2000年4月,日本对养老保险进行了修改,对首次领取雇员退休金收益的人所领取的金额削减5%,,工资浮动体系将被冻结,退休金数额将只依据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此外,雇员开始得到退休金收益的年龄也将提高到60岁。
 
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由“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部分构成,“健康保险”制度设立于1922年,1927年正式实施该制度承保对象为:拥有五人以上从业人员的事业所及国家或法人事业所雇用的职工;其他事业所的业主在征得过半雇员的同意后也可申请加入;雇用时间六个月以内的临时工和不满一个月的日工。其资金来源于雇员、事业主和政府三方面,雇员缴纳其收入的4.2%,事业主缴纳工资总额的4.2%,政府承担由其掌管的健康保险部分的16.4%,以及日工的定向补助。 

“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设立于1938年,从1961年开始改为义务实施,即强制实施。其承保对象为凡居住在市町村的农业从业人员、退职者和自由职业者等。从986年4月起,被保人的范围扩大到居住在日本的所有外国人。其资金来源于被保险人按规定缴纳的国民健康保险税和政府拨款。 

护理保险制度 

《护理保险制度》从2000年开始实施,是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该保险制度规定:承保对象分为两种,一是65岁以上的人可以成为一等被保险者;二是加入医疗保险的40岁至64岁的人可以成为二等被保险者。被保险者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保险服务:家访看护,服务人员定期家访,帮助料理家务等;清洁服务,服务人员定期到到家帮助被保险者洗澡等;家庭理疗,医务人员定期到家服务,帮助被保险者进行身体机能恢复运动等;医务人员家访,进行身体检查和营养指导等;全天看护,在看护设施内为被保险者提供当天的各项服务;痴呆病人的集体设施看护;自费老人设施内的看护;轮椅等医疗器材的使用和及特殊器材的费用补助;医疗所需的住宅改修费用补助;对家庭看护的支援等。关于保险费,65岁及65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是从这些人的退休金中扣除,由管理医疗保险的官员负责收取;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的医护保险费与其健康保险费一同收取,此外还必须承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10%。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25%来自于中央政府,12.5%来自县和地方政府,50%来自于保险费的收入。 

(3)社会保障费的使用 

日本的社会保障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直接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二是用于实施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政策、制度的费用,即包括国家扶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的费用,其中,社会保险和公共卫生及医疗的费用占绝大部分,而且呈上升之势。日本社会保障收益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也呈不断扩大之势。1956年度仅为5.3%,1971年度为9.5%,1980年度达16.5%,1989年度达19.2%,1996年度上升到67.5万亿日元,占国民总收入的17.2%。美国为18.7%,德国为33.3%、法国为37.7%、瑞典为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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