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2006年第31期刊登了“公园枯枝落木砸伤游客,法院判赔1.48亿日元”的报道,对于在国立公园被落下的枯枝砸伤造成身体残疾的受害者,东京地方法院判决国家(林野厅)和青森县负有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林野厅提出上诉,表示要在最高法院据理力争。
该诉讼案件所涉及的事故发生在2003年8月,地点在青森县十和田八幡平国立公园(国有林内)的奥入濑溪流散步路上。在路边用餐的某女(41岁)被落下的山毛榉树枝(长7 m,最大直径41 cm)砸伤,导致下半身瘫痪。受害者与其丈夫(56岁)于翌年2004年7月要求林野厅和青森县给予受害赔偿,东京地方法院于2005年4月判决赔偿约1.48亿日元。林野厅和青森县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但是,2007年1月17日东京高等法院的小林克已审判长驳回了二者的上诉,做出了赔偿约1.93亿日元的判决。林野厅对二审判决不服,于1月30日再次提出上诉,青森县也于2月1日提出上诉。
山毛榉管理的主体是谁?国家和青森县的对立越来越尖锐。奥入濑溪流落枝诉讼案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青森县作为“散步路的管理者”、国家作为“山毛榉的占有者”,二者均负有管理的责任,并且重新计算了对受害人的赔偿额,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的赔偿额提高了约4 400万日元。
判决书写道,国家负有民法第717条第2款规定的竹木的管理责任,即使是国有林的树木,生长在游人聚集的场所的情况下,要求对树木进行维护管理,使之对行人不造成危害。对这一判决,林野厅国有林野管理室说道:“在国有林内,由县一级设置的散步路上发生的事故赔偿责任,国家不能承担”,“如果此次判决成立,将对国有林事业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青森县主张,山毛榉管理的主体一直是国家。
上诉判决暂且不说,国家和县进行了和解协商,但双方在赔偿额上因意见分歧而破裂。
追究因国立公园内的天然树木造成事故的行政责任的诉讼尚无先例,国家和青森县的对立越来越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