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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历程

作者:未知  来源:东方烟草   更新:2008-11-13 19:53:31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自动售烟机的销售额占日本卷烟总销售额的40%。今年,日本开始推行使用自动售烟机年龄识别卡,以控制青少年吸烟。 本报资料图片

日本烟草专卖制度改革历程及其对日本国内烟草市场结构的影响

  日本的烟草专卖制度形成于明治维新时期,其目的在于垄断烟草经营、增加政府财源。一百多年来,日本烟草产业管理体制的变革过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898年至1948年。为了垄断烟草经营、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积累资金,日本政府于1898年颁布《烟叶专卖法》,成立专卖局对烟叶实行专卖。20世纪初期,专卖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烟草制品和盐业。这一时期,日本政府对烟草和盐业实行直接的行政管理与经营。

  第二阶段是1949年至1984年。1949年,日本颁布了《专卖公社法》,将财政部下属的烟盐专卖局改组为日本专卖公社。专卖公社是一个由国家出资、依据特别公法设立的法人企业,它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法人主体,在烟草制品交易中同一般企业一样受民商法支配;另一方面,特别公法对其经营范围、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必须依据特别公法开展经营活动。在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专卖公社作为唯一的法定生产者和供给者,对日本烟草和盐业实行垄断经营,保证了日本烟草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加。

  第三阶段是1985年至今。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已发展成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对外贸易出现巨额顺差,引起了西方国家的强烈不满,其企业和产品成为外国政府限制的对象。1981年,美国开始对日本的汽车、钢铁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欧共体(欧盟的前身)紧随其后采取类似政策。与此同时,随着石油危机的爆发、美国人口自然增长率的下降以及吸烟有害健康意识的普及,美国国内烟草市场日渐萎缩,于是美国政府强烈要求日本开放国内烟草市场。面对强大压力,日本政府在80年代中期取消了烟草专卖,同时对专卖公社进行了民营化改革。从此,日本烟草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854月,日本烟草专卖制度正式废止,日本专卖公社改组为日本烟草产业株式会社。实施股份制后,烟草厂家由原来的45家缩减到32家,员工由3.5万人减至2.4万人,烟草种植面积由5.4万坪(一坪等于3.3平方米)减至3万坪,烟草生产成本下降了10%,公社的净资产额也由8600亿日元增加到9900亿日元。

  市场开放后,日本政府对烟草产业的管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烟草产业政策主要体现在19848月颁布的《烟草商业法》和《日本烟草公司法》中。与垄断经营时期相比,变化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取消关税、开放烟草商业经营权的同时加强烟草市场监管。

  长期以来,日本烟草的产供销都由日本专卖公社独家垄断经营,不允许任何国内外企业经营烟草制品。同时,日本对烟草制品一直实行高关税政策,严格控制外烟的进口,少量进口卷烟也由日本专卖公社代理销售,卷烟市场完全处于封闭状态。迫于外部压力,日本政府从80年代初期开始削减关税,放松对卷烟进口的控制;1985年,日本政府开放了烟草商业经营领域,允许外商和本国其他企业自由进入卷烟流通、批发和销售领域,外国烟草公司可以直接进入或委托自己选择的代理商在日本销售其产品;19874月,日本完全取消了卷烟进口关税。

  在开放烟草商业经营的同时,日本政府也加强了市场监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烟草进口商和卷烟批发商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经日本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注册;所有烟草制品(包括进口产品)的零售价都需报经日本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仍然规定日本专卖公社是唯一合法的卷烟生产企业。

  日本法律明确规定日本专卖公社是日本国内唯一合法的烟草制造商,不允许国内外其他企业进入卷烟生产领域。这一规定继续保持了日本专卖公社在卷烟生产领域的垄断地位。由于日本专卖公社是日本国内唯一合法的生产商,其产品是由公司内部的销售网络直接配送给各地零售商的;而外烟是由烟草进口商从国外购入,再通过中间批发商或直接销售给零售商的。所以,在日本市场上,除日本专卖公社以外的烟草进口商、批发商只能经营进口卷烟。1985年,日本虽然从法律上取消了烟草专卖制度,但本质上仅仅相当于取消了关税,允许进口商和批发商销售外烟,日本专卖公社仍然保持了对卷烟生产权和日产卷烟销售权的绝对控制。

  第三,对日本专卖公社实行民营化改革。

  为提高日本专卖公社在开放市场中的竞争力,日本政府于1985年对该公司进行了民营化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组建股份有限公司,重建政府与日烟的关系,授予日烟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改组前,公司的预算、决算及事业计划均需国会通过,投资及总裁、副总裁的任命要由大藏大臣批准。改组后日本烟草的预算、业务计划仍需大藏大臣批准,但决算仅提交大藏大臣即可;业务范围内的投资由日本烟草自由决定;董事的任命由股东大会表决,大藏大臣批准。

  民营化改革的结果首先是重塑了日烟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日烟从一个特殊公法人转变成为规范的股份制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次是改变了政府对日烟的管理方式,依法规范政企关系,从行政性直接管理转变为控股权管理;第三,扩大了公司自主经营权,取消了对公司进入其他经营领域的种种限制,使公司获得了较大的投资决策权;第四,转换了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前是由政府官员决定,现在是由股东根据公司的市场价值变化决定。这一系列变革为日烟的长远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四,开征烟草消费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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