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科技成果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未知 | 来源:
资源网 | 更新:2009/3/12 19:30:20 |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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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日本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政府通过有选择刺激和扶持软件产业和数据库服务业来带动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日本政府把发展信息服务业的币点放在软件产业和数据库服务业上。日本的科技成果信息,如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公告等,主要是由一些情报统计部门通过数据库的形式向外界发布在日本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情报统计部门主要有十几个,如国立情报学研究所、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情报提供服务中心、专利电子图书馆、专利流通数据库、专利情报数据库、技术情报数据库和研究成果展开综合数据库等这些情报部门主要是作为成果推广的一个中介平台,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起到联络的作用。日本多数情报统计和企业部门都建有自己的数据库以方便成果转化。根据日本数据库振兴中心建立的数据库总览中记载,日本国内的数据库有1 143个,其中,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内的占31.5%,商业类占303%、一般类占30.1%,社会人文科学占6.5%,其他占1 .6% 七、小结与启示 1.应扩大对科研经费的投入,并注重科技创造和创新,以及人才培养 日本政府不断增加科技投人,说明其对科技发展的重视。相比之下,我国在利技投人方面略显不足。虽然近几年研发经费投人有所增加,但研发费用占GDP比重仍然过低,如2005年研发费用占GDP比重为1.34%,同日本等发达囚家相比,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的科技发展,必须扩大科技研究经费的总投入,以促进科技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日本把科技创造、创新提高到国家的战略高度,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使日本在科技创造、创新上已初见成效。我国在经济、科技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引进、利用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另一力面,必须在一些科技领域进行创新,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增长的转变日本将人才的培养视为科技创新的关键,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培养“创造性、开拓性”人才的制度,为科技创新奠定了人才基础。目前,日本的科技人才在每万人中所占的比例居发达国家之首我闪政府对人才建设十分重视,但在人才培养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才相对数童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明显偏低,科技人才在行业、区域分布存在结构性矛盾,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等等我国应逐步形成科技人才培养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科技人才队伍的素质,改善科技人才队伍的结构。
2.健全和完备适应科技进步需求的法律制度
日本科技立法的特点:一是齐全和完整;二是环环相扣,“制度”、“计划”与法律法规结合;砚是不轻易修改法律相比日本的科技立法体系,我国的科技立法则存在一此问题,主要有:①存在立法空白,需予以填补例如,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及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还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②在改革过程中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颁布的法规互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也不少,需予以系统整理;③存在亿法错位、层次较低的情况;④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而不便实施的问题,影响了法律的实效。鉴于以下几点不足,首先,我们应当抓紧专门的科技认法工作,尽快填补立法空白,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龙头的法律规范体系,营造良好的科技进步法律环境。其次,在加快立法速度的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立法质量。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有关科技立法应当广泛吸收科技专家参与。尤其是重大科技计划的制定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应当充分听取科技专家的意见,事前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估,加强立法过程的民主性。再次,根据社会的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对以往的有关立法应当重新审查,做出修正。最后,应当注重科技认法的针对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以便解决问题、实施和检查监督。
3.通过立法保障科技评估工作,并保障科技评估的开放性和透明性
要使科技评估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需要囚家在认法卜给予保障。日本《科学技术基本法》明确了科技评估的地位;《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指针》极大地推进了日本研究评价体制的建设。相比较,我国只是由科技部颁布了有关利技评估制度的部门法规用以规范科技部系统内的科技评估工作,这在法律的级别与层次上都是远远不够的。我国需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完善立法、提高科技评估立法的层次,制定一部跨部门的法律,使科技评估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的道路。 日本《国家研究开发评价实施办法大纲评价指南》明确规定了评估者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评估。原则上要选择合适的外部专家,即由既不属于被评估机构,又不属于评估委托机构的第三方担任评估人员;如果接受评估的研究开发特殊,评估人员中可增加一些属于评估委托机构或被评估机构的人员。对于社会关注的研究课题,评估人员中还可以吸收反映公共意见的人士。在一此评估中,还广泛吸收外国专家作为评估人员。日本把包括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有关研究开发的全部内容和结果都公布于众。笔者认为,第几方评估有很多优点,增强了评估的公正性我国的科技成果评估也可以而月有必要引人独立于评估机构和被评估机构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实行“洋人评估”。开展这样的国际咨询与评估,有利于克服国内存在的“人情”弊病。而巨,我们还应把评估标准、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4.鼓励和扶持民间设奖
日本民间团体和企业的奖励活动十分活跃,且形式多样。而我国民间奖励出现得比较晚,发展速度也不够快,而目由于社会意识和其他相关制度的问题,其应有的作用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从数量上讲,我国民间奖的奖项与国外利技发达国家相比非常少;从影响力上讲,我国民间奖的影响力远远不如政府奖。政府奖和民间奖的不均衡状态,如果长期发展下去是非常不利于科技体制的正常运行的。另外,我国民间奖中的企业奖非常少,只有少数企业设立r企业内奖,企业外奖更是寥若晨星。企业奖的薄弱现象不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悖于“谁受益谁奖励”的市场经济价值观。因此,建议我国在对民问科技奖励适度管理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促进科技奖励的产生和发展,特别是要促进企业奖的发展,同时进一步提高民间奖的声望。 5.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加强数据库产业的发展
我国的信息资源建设相对落后,与国际相比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我国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虽然得到重视,但信息资源开发不够,数据库建设投人较少。总体而言,我国信息数据库建设目前还落后于电子工业、通信网络、软件产业等信息基础产业,致使我国信息高速公路L形成“有路无车,有车无货”的局面。其次,我国数据库产业还未形成,数据库产业落后于日本约10年。数据库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协调,没有制定和采用有效的数据库建设策略,而且存在政府部门参与程度不够,大量信息资源闲置和浪费,共享程度低,很难获得经济效益,难以自我生存和发展等问题。所以,我国应该制定发展数据库产业的整体战略与发展规划,花大力气抓好信息资源建设,把数据库建设作为我国和各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再进行信息资源的开发和数据库的建设。应彻底扭转目前信息资源配置、开发利用、经营服务孤军作战、各自为政的局面,走集约化、联合开发的路子,实行大协作、大集成,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发挥大系统的整体功效和联合体的群体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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