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经济中,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其存在之重大不言而喻。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出还不到总支出的1%,却通过较少的投入,引导了民间资本的大量投入,满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1.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应得权益。日本政府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相继颁布了30多种关于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国民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使政府可以通过金融辅助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适当的支持和帮助。同时,这些日臻完善的法律规范使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行为成为长期的法律行为,这对于促进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机构的规范和发展,提高其资产质量和经营的安全性,保证其健康平稳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2.建立健全信用担保制度。日本采用地方担保和政府再担保的双重融资担保模式。日本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主要依靠全国52个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这些协会是由民间贷款担保机构组成的。除此之外,政府为了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还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日本政府的两级信用担保体系,极大地增强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能力,同时也对资金的运作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起到了监督作用。
3.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共同发展。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存款和其他负债业务,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府金融机构,主要有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3家)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的财政投资或者发行债券,它们在市场中不是竞争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日本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体,而政府则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直接或单独对中小企业投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间接融资额中所占比重也不大,只有10%左右。政策性金融机构是针对中小企业在金融领域市场配置资源力量的不足的情况下设立的,其经营被限定在企业无法从民间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时才会提供资金方面的援助。
4.利用利率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日本中小企业可以按最低利率在专业银行或金融公司获得贷款,而小型企业还可以无抵押贷款。而提供无抵押贷款的一般是民间社团,而民间社团的资金一般有专门的基金支付,实际上是由国家预算中划拨。同时,从都到县政府都设有利息补助制度,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对创新领域的事业、新技术以及地方中小企业活性化融资,实行利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