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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日本免受金融危机重创的因素

作者:未知  来源:新浪网   更新:2009-10-27 20:29:26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2000年3月,日本将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由地方政府上收至中央政府,交由金融监督厅负责。

  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并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包括金融制度的规划、提案,以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等)、企业财务制度检查等职能转移至新成立的金融厅,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破产处置和危机管理的制度性决策(但重点放在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方面)。金融厅同时拥有金融监管权和金融政策制定权。

  2001年1月,在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时撤销金融再生委员会,其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的职能也归到金融厅。至此,日本的金融监管权再一次高度集中。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地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同时,协助财务省(原大藏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财务省仅保留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职能,其下属地方财务局则以接受金融厅委托的形式重新对地方金融机构行使金融监管职权。至2001年为止,一个以金融厅为核心、独立的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等受托监管的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框架正式形成。

  金融厅是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日本银行的法定职能是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在法律上并不兼负银行监管责任。但由于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了解和把握金融业的运行状况,因此,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规定,日本银行为行使其职能,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订检查合同,并在合同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检查。日本银行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督促和指导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尽管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有所不同,检查重点明显不同,但银行监管事实上变成了双重监管。为了“各司其职”而又有交流合作,新《日本银行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金融厅虽采取了一系列应急措施,但日本仍坚持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没有采取过多的金融监管调整措施,这与美、英等国积极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形成鲜明对比。

  为了缓和市场价格过度波动对日本实体经济造成冲击,日本金融厅制定了以下稳定市场的短期应急措施:改革会计措施,对应国际会计动向;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修改了监管指导和金融检查手册,扩充了变更贷款条件后的中小企业融资中不属于坏账情况的处理方式;修改《金融功能强化法》,推动中小企业融资;部分放松自有资本比率监管。

  在这些短期措施基础上,日本金融厅同时制定了中长期监管治理措施:将行政资源尽早投入到对金融危机影响的把握和分析上,尽早采取应对措施;明确证券化商品原资产的可追查性;加强对评级公司的监管;强化金融厅的内部体制,设立新的部门专门负责把握市场动态。

  日本未进行金融监管大调整的深层次原因

  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推出各种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之时,日本并没有采取大的金融监管调整措施,而是基本维持了原有的体制,分析起来,以下几个方面可能是其主要原因:

  泡沫经济崩溃以及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1991年日本泡沫经济崩溃,日本企业及金融机构都遭受了沉重的打击。金融机构的损失源于两方面:一是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变成了坏账;二是银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土地抵押的价值急剧贬值。泡沫经济崩溃后,实体经济陷入长达十年的衰退,金融机构则因为坏账缠身而长期挣扎在破产边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让资产负债表极其虚弱的日本金融机构雪上加霜。直到2003年后,日本金融业才伴随着企业界走出衰退,通过合并、改组等开始逐步走向振兴。

  对过往金融危机教训的总结使得日本各界对于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有比较清醒、理性的认识,不盲目夸大金融以及金融市场的作用,对于金融衍生市场的发展持谨慎态度。传统上,日本的银行为日本企业的高速发展和扩张提供了大量资金,二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泡沫经济崩溃后的大衰退则从反面证明了,金融体系流动性的泛滥不仅导致金融危机,而且会引起实体经济的衰退。因此,已往的经验教训使日本的金融机构增强了控制风险的意识。

  在2007年经济开始好转之前,日本政府和社会主要集中精力应付解决自身经济危机问题。无论是日本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还是《金融商品交易法》,都没有关于购买类似美国次级贷款资产证券的直接限制。而根据2008年1月的统计,日本一共购买了140亿美元的美国次级债,其中商业银行占63亿美元。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日本是最少的。

  金融机构通过重组得以壮大发展。亚洲金融(2.64,-0.04,-1.49%,经济通实时行情)危机后,日本政府起初只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注资,而不愿意对银行坏账进行彻底清理。2002年,政府痛下决心清理银行系统坏账,同时接收一些大银行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限制银行、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交叉持股比例从1991年的27.7%降到2003年末的7.4%。此后,政府又推动甩掉了坏账包袱的银行之间进行大规模的合并重组。这些措施提振了公众对日本金融机构的信心,也夯实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基础。如今,手头相对充裕的资金让日本金融机构有能力接手华尔街风暴中资金窘迫的美国金融巨头,扩展全球业务。

  完善的金融法制与监管体制。日本金融法制在横向监管、纵向监管及金融市场统一立法等方面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导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基本框架,使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这种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式改革,融合了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成就了日本比较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此外,日本金融厅对所有金融行业和金融产品进行全面监管,泛滥于美国无监管的场外交易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在日本都必须接受监管。

  日本在金融监管发展方向上,将会继续注重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避免因过度监管而损伤日本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日本金融监管的中长期政策目标为“强化市场”和“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

  强化市场。2007年12月制定的强化市场方案,是以刺激日本金融市场中的民营主体从而促进市场全面繁荣为目的的综合性政策提案。其主要内容是,一是构建值得信赖、有活力的市场,确保交易公平、透明。二是整顿商业环境,提高金融服务业的活力与竞争力;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完善银行、证券和保险间的防火墙监管;扩大银行、保险公司的集团业务范围等。三是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要求监管当局适时调整监管以适应时代发展。四是整顿金融市场环境,培育专业人才。

  提高金融监管质量。金融厅从2007年开始将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统一性和透明度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并提出4项措施:一是促进规则基准监管和主要原则基准监管的配合。使这两种监管形成最佳搭配,以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2008年4月,金融厅与金融机构之间就《主要原则基准监管》的14项主要原则达成协议。二是尽早确定优先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三是尊重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并注重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四是增强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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