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金泽支部10日对二战中被强掳至石川县的中国劳工等6人向日本政府及运输公司索赔一案做出二审判决,支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方的上诉。
共同社报道,原告方等二战时被日军强掳至石川县七尾市,被迫在码头从事严酷劳动,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日本政府和运输公司道歉,并支付共计约6600万日元的赔偿。
审判长在陈述判决理由时,虽然承认强掳和强迫劳动是日本政府和运输公司的共同不法行为,但仍沿袭了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以“1972年的《日中联合声明》放弃了个人索赔权”为由驳回原告方的上诉。
据判决书记载,中国劳工马得志(86岁)等6人于1944年被日军强掳至日本,在七尾港海陆运送公司(现七尾海陆运送)的强迫下,在七尾港从事码头货物装卸等严酷劳动,但未领到过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