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新华侨报网报道,10日,日本名古屋高等法院金泽支部二审开庭审理了原中国劳工起诉日本政府及相关运输公司,在战争期间强掳中国劳工至石川县七尾市的港湾,并在劳动中对劳工实施残酷的迫害,要求日本政府和相关运输公司给予总计6000万日元的赔偿并公开致歉一案。经过审理后,审判长渡边修明当庭宣布,判决原告、6名原中国劳工败诉。
2008年10月,6名原中国劳工在一审中败诉。当时,日本金泽地方法院的判决认定,“在1972年,中国与日本双方共同签署的联合声明中,明确了放弃个人要求战争赔偿的权利”,因此判处原告方败诉。但金泽地方法院在判决书也指出,虽然被告一方、将劳工强掳至七尾市的运输公司执行的是当时奉行的国家政策,但确实“违反国家和企业有义务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的规定”。
按照马得志(86岁)等6名原中国劳工的起诉书中所陈述的内容表明,1944年,正值太平洋战争后期,他们从中国被日军强行带走,通过海路运送到七尾市的港湾工程工地从事艰苦的劳动。他们当时主要充当搬运货物的苦力,没有任何劳动报酬,在累病交加的情况下,他们中的不少同伴就死在了工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