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野睦子 菱田高弘 龚敏
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知识产权立国的国策。日本科技6法中的专利法是其核心部分。在专利法的推动下,日本企业的技术改良与创新意识强烈,其专利申请量始终高居榜首。
自1879年起,日本政府开始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885年《专卖专利条例》通过并颁布实施,可谓是日本最初的一部专利法。后经多次修改,近代专利制度在日本真正确立。1959年,日本在参考大量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全面修改了专利法,并发展为现行的专利法。自2008年日本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后,2014年日本又一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发展,始终是与专利制度国际化联系在一起的。
此次日本专利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伴随主张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及巴黎公约优先权主张申请),对在优先权期间内(1年以内)未能进行该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在经济产业省令所定的期限内主张该优先权;主张优先权的书面申请即使没有同时在专利申请时提交,也可以在一定期间内提交;对超过专利审查请求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在该理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请求期限过后一年之内,可提出审查请求;专利权设定登录后,在记有该请求期间逾期(视为撤回)的专利公报发行后,记有审查请求的专利公报发行前,已经实施或准备实施该专利申请所述的发明的第三人,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专利有普通实施权。另外,修改后的专利法创设专利异议申请制度。通过这次专利法修改,对专利申请和授权后的专利而言,作为第三者有陈述意见的机会,并存有针对专利申请的公众意见、专利异议申请及专利为无效审判。
对中国企业而言,此次日本专利法修改会对其带来非常大的影响。首先,专利异议申请制度的导入会提高专利授权的难度。与之前相比,日本特许厅在审查程序上从制度层面增加了公众对专利审查提出异议的机会,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对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理由和证据来阻止专利授权,且对于日本特许对于异议的审查结果有权提出行政诉讼,这些制度无疑会增大日本专利申请权利化的难度。然而,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也可以利用异议制度来阻止竞争对手在日本的专利授权。
其次,在日本专利无效审判中,提出主体从原来的任何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在此次专利法修改之前,从商业经营的角度考虑,企业往往隐藏其身份而以自然人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对竞争对手提出无效审判请求。然而,此次修改之后,中国企业在对日本专利提出无效审判之际须要亮明身份,且必须与日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存在利害关系,从而大大限制了无效审判提出的主体范围和主体资格。对此,中国企业如有使竞争对手不保有专利权的需求,可以利用异议申请制度在早期对日本专利申请提出异议,在此阶段不但可以匿名提出,而且提出主体也无需是利害关系人。
事实上,此次日本专利法修改是日本近年来最大的一次修法,虽然修法后的具体操作细节还未完全公布,但对中国企业会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中国企业急需熟知并灵活运用其修法后的制度。
(本文作者分别为日本三枝国际特许事务所律师、日本专利律师、北京汇思诚业专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