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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制度兼具大陆与英美法系特色

作者:佚名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2015-5-5 8:50:3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原标题:日本检察制度兼具大陆与英美法系特色


检察官的选任和任职保障。日本检察官选任程序也与大陆法系国家类似。依据日本法律的规定,所有的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开始其职业之前,都必须经受司法研修所的训练,这三种基本的法律从业者的培训被置于一个统一的机构之中进行。法科学生在完成了大学本科教育之后,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司法研修所的法律学徒分部进行法律实践训练。在工资、待遇等方面,检察官与法官近似,远高于一般国家公务员。完备的身份保证制度使检察官体系相当稳定。检察官被认为是社会精英,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


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起诉法定主义。按照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对案件事实进行主动调查,查明事实,如果充分证实某种犯罪行为确已符合法定条件,检察官必须提起公诉,无须经任何人认可或否定。同时,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中多设置“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即使嫌疑人有足够的犯罪嫌疑,达到了提起公诉的要求,检察官也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予以起诉。当然“起诉便宜主义”只能限于一些轻罪或显著轻微之罪。总体而言,大陆法系各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主要突出了其捍卫法律适用公正、公平的特点。与之相反,美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却以宽泛著称,尤其是在决定是否起诉方面,检察官裁量权几乎不受限制。另外,美国检察官还拥有举世闻名的辩诉交易权利,能够在极大的范围内与犯罪嫌疑人讨价还价。


从立法上看,日本检察官的裁量权比大陆法系检察官大,比美国检察官小。日本最高检察厅认为检察官的业务范围是,检察官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后,最终决定是否向裁判所提起诉讼,即决定是否起诉嫌疑人的权力只能由公诉的主宰者检察官享有。日本法律中规定检察官应当根据掌握的证据在确信嫌疑人能够获得有罪判决的高度可能性下才提起诉讼。表面上看日本检察官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但具体到制度中就会发现情况并非如此。首先,对于不起诉的情形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检察官裁量权进行了限制。其次,虽然在立法上日本实行了“起诉便宜主义”,并且也没有对“起诉便宜主义”给予条件限制,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检察官却很难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自由裁量。为了防止起诉决定权的滥用,日本法律针对“起诉便宜主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制定了准起诉制度和检察审查会制度,使得检察官的“起诉便宜主义”的裁量权被消解了许多。《检察审查会法》第41条甚至规定,如果检察审查会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作出两次“起诉担当”的决议,那么可以最终剥夺检察官的诉讼权力,由律师替代检察官履行公诉职权。


检察机关的职能。比较而言,日本检察机关的职能更类似于美国,而不是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检察厅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官作为国家追诉机关独占公诉权,能够为正当行使公诉权而进行独自搜查等等,承担着刑事司法体系运行中的核心职能。此外,亦具有以下职能: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并监督判决的执行;对属于法院权限的其他事项,当认为职务上有必要时,可要求法院予以通知或向法院陈述意见;能够以公益代表人身份处理其他按照法令属于自己权限的事务。


大陆法系检察官的职权范围较广,而其中又以法律监督职能作为其根本特征。日本检察机关则偏重于代表国家利益提起诉讼,其“诉讼功能”的单一性比较明显,没有很明显的法律监督职能,可以说,日本检察制度在职能上与美国更接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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