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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制度兼具大陆与英美法系特色

作者:佚名  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2015-5-5 8:50:30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原标题:日本检察制度兼具大陆与英美法系特色


检察审查会的产生及其作用


(一)日本检察审查会的产生


1948年7月12日,随着日本《检察审查会法》的公布,日本检察审查会正式开始运行。据日本最高裁判所统计,从成立至今,全日本检察审查会的案件审查数量已累计超过了15万件;检察官依据审查会决议而最终决定起诉的案件超过了1400起;被选为检察审查员或者候补审查员的日本人也已达到50万人以上。由此看出,检察审查会确实发挥了监督检察机关起诉权行使的良性作用。


从历史来看,日本战后关于检察审查会制度的设置,实际上经历了一场激烈的斗争。起初,美国占领军掌控日本后,决定在日本复制美国的“三权分立”宪政模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美国准备引入具有限制起诉权力的大陪审团制和检察官公开选举制度。但是,两项制度均遭到了日本民众的强烈抵制。作为一种妥协也是保持“三权分立”下司法体制的形式完整性,美国为日本设立了一种国民决定对检察起诉权没有约束力的奇特的制约检察权制度即检察审查会制度。


(二)日本检察审查会的作用


为在检察官独占的起诉权力中反映出民意、抑制检察官不适当的不起诉处分,日本在地方裁判所或者其支部所在地设置了检察审查会;亦即,通过抽签,由与案件无关的11名国民(拥有选举权)组成机关。每一名审查员任期为六个月。检察审查会职责涉及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当否的审查以及对检察事务的改善提出建议或劝告。审查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依据犯罪被害人以及告诉人、告发人向检察审查会提出申请;二是以报纸消息等为线索,检察审查会主动展开审查。为了吸引更多的国民使用此程序,审查的申请和咨询都不收取费用。审查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检察厅办理案件记录的查看,以国民的观点进行判断。另外,考虑到审查过程可能会涉及到法律专业问题,法律规定检察审查会可以要求律师作为审查辅助员。审查会议非公开进行,保证了审查员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审查的决议结果分为三种:“起诉相当”“不起诉不当”和“不起诉相当”。“不起诉相当”的情况下,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后,刑事诉讼程序宣告结束。在“不起诉不当”的情况下,检察官就必须再次展开侦查,研究是否应当提起诉讼。在作出“起诉相当”后,如果检察审查会再度收到检察官不起诉的处分决定,再次举行的检察审查会就必须委托律师以审查辅助员身份旁听会议。如果再次作出“起诉担当”的决议,检察审查会可以给予检察官出席会议陈述意见的机会。当“起诉担当”结果确定后,除了嫌疑人死亡或诉讼时效逾期外,裁判所必须指定律师提起公诉并且进行公开审判,即“强制起诉决议”。


现在,日本检察审查会成为确认社会正义价值、监督检察起诉权力和实现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机构。国民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危机根源于检察机关的行政屈从,而检察审查会拥有的巨大权力也正是民众为防止公诉权正义的丧失而找寻的有力武器。不过,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首先,审查员的判断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其次,检察审查会启动方式过于随意化,强制起诉决议的“排检”要求,都加剧了对检察官独立地位的侵害。长此以往,对于检察制度发展将会起到何种作用,有待时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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