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本检察制度兼具大陆与英美法系特色
检察官行政属性与司法属性的冲突
从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和地位来看,日本政府和国民在内心深处仍把检察机关当作是高于普通行政机关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机关,对检察机关保障人权、打击犯罪尤其是政府官员腐败等职务犯罪有很强的期待性,甚至能与期待法官公平裁判的程度相提并论。然而,检察机关完全履行权力的前提是其应当拥有一定的独立权能。但是,日本检察机关的行政权性质和受制于行政权力的事实,使得要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职能的社会期待与其自身行政隶属性产生了一定的冲突。
日本检察权因其具有较强的行政特色而引发社会争议,但英美司法实务中不存在这一问题,这是因为美国具备三权分立的政体。美国法院独揽司法权,行政权要想对司法权进行制衡就只能利用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公诉职能,防止法院对裁判权肆意滥用。其次,依托于美国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和高度发达的律师制度,检察官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地位相当,检察官往往必须使出浑身解数才能在与实力强大的律师交战中获得胜利。为了更好地履行打击犯罪的正义使命,检察官被赋予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日本按照宪法的规定,也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制衡司法权的工具。然而,三权分立的检察官权能却在此出现了水土不服。这是因为日本深受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文化的影响,检察官在实际办案中没有也不可能被授予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尽管日本诉讼法引进了交叉询问等英美法系的庭审规则,但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完全实施当事人主义。
总体观之,日本检察职能的自主性与行政性质的矛盾,可以看作是检察机关与政党之间的矛盾,是外部矛盾;检察官对自由裁量权的需求与成文法国家对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之矛盾,是检察职能与自身法律传统之间的矛盾,属于内部矛盾。这两个矛盾有时又可以转化,一旦检察机关对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过大,往往被看作是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涉所致。从另一个角度审视,日本检察制度本质上仍然缺少独立的内涵。虽然它也同时代表着一种司法权力,是国民基于信任而赋予之,但行政权的干涉消磨了它的独立性。民众一方面想赋予检察官更大的侦查、起诉的自由权来打击犯罪,一方面却又对检察机关受到的政党影响有着极大的顾忌。检察审查会作出的强制起诉决定,由法院选定律师替代检察官履行公诉权利,与其说是民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不如说是消解检察官的行政属性和司法属性内在冲突的一种途径。(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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