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辛子(腾讯·大家专栏作者,旅日作家)
在“腾讯·大家”看到一篇文章“海上捡到价值千万的轮船该怎么办”,文章先介绍了一段新闻:
“据东南网6月12日报道,一位外号‘奥弟’的连江县黄岐镇赤沃村渔民,和一起出海打鱼的同伴们,在台湾海峡发现一艘大货船,于是用三条渔船花了五六天时间,终于千辛万苦将船拖回了港口。这艘船上没有人和货物,长90多米,宽约25米。据说,这条船在二手市场可以卖千万元以上,而即便是卖废品也可以价值百万元以上。”
接下来文章作者姚遥先生从法律角度对这艘捡来的大货船的归属问题进行了种种分析。在排除了各种可能之后,写:
“排除了以上所有情况之后,这条船终于不再是一条船,没有主人,也不是文物,而是可以被当做‘漂流物’对待的无主财产。但在这里,还是要很遗憾地宣布,马路边捡到的每一分钱都属于国家。《物权法》庄严宣布:‘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漂流物参照遗失物处理。为此,作为一条海上捞回来的完整的船,首先需要交还给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情况下,交给公安部门,而失物招领公告发布六个月以后归国家所有。”
这句“马路边捡到的每一分钱都属于国家”引起我的兴趣:因为发现日本的“遗失物法”正好与中国是相反的,也就是说在日本的马路边捡到的每一分钱,并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个人。
这一条“遗失物法”,我是通过一个日剧记住的。是在十多年前刚来日本不久的时候,日剧的名字早忘记了,只记得内容。说一个穷人家的女孩,非常想开一家自己的料理店,但怎么打工也积攒不出开店的资金,正郁闷无比的时候,一天出门居然在路上拾到一麻袋钱——女孩犹豫再三,还是将钱交到了警察署,一大麻袋钱自然十分可疑,最值得怀疑的是这钱很可能是赃款。但接下来警察破获了一起大案,所有赃款都一一追回,而女孩上交的这一麻袋钱,时隔半年依旧无人认领。最后警察到女孩家登门拜访,说:你拾到的那袋钱半年时间一直无人认领,找不到失主,根据法律规定,这袋钱现在归你了。
这可真是天上无缘无故掉下一个巨大馅饼的非典型励志日剧,所以记忆特别深刻,并由此对于日本的“遗失物法”深感好奇:难道真有这样的法律吗?于是连忙去图书馆查资料。这一查,更加大跌眼镜:原来这个日剧所讲述的巨款拾得物语,在现实生活中,居然确有其事!
1980年4月25日,日本的五一黄金周前夕,当时42岁、负责废品回收的卡车司机大贯久男,在东京银座的垃圾堆中,拾到一个装有一亿日元的包裹。大贯久男当即作为遗失物上交给了警察署。
一亿日元是一笔非同小可的巨款,即使在日元大幅贬值的今天,换算成人民币也有503万元。而按过去的汇率,则超过人民币800万元以上。这件事马上成了日本当时的社会热点新闻,卡车司机大贯久男也一跃成为全日本的知名人物,为此有很长一段时间,都无法恢复原有的平静的生活:除了要应付各路媒体的采访外,大贯久男还不断受到电话和信件的恐吓。因为受到生命威胁,大贯久男不得不雇佣警卫,并且每天晨跑健身时,都身着防弹衣以防万一,甚至还为此辞掉了干过17年之久的工作……
按日本遗失物法的规定:除银行卡、信用卡等含有失主个人信息的遗失物之外,现金类等无法搜寻失主的遗失物,若在半年内还没有找到失主的,该遗失物就归拾得者所有(1980年当时的规定是半年,2007年12月10日起修改为3个月)。大贯久男从4月25日拾到一亿日元上交警察署之后,尽管日本的大小媒体已经“通风报信”到路人皆知,但半年时间过去,这一亿日元居然一直无人认领。于是,按照日本的遗失物法,这一亿日元名正言顺地归大贯久男全额合法所有。
同年11月11日,大贯久男办理了一亿日元的所有权获得手续。在按日本的所得税法缴纳了3,400万日元的个人税金之后,又拿出3,690万日元购买了一套向往已久的公寓住宅,余下的钱,则用来储存和购买生命保险。托大贯久男的福,4月25日因此在日本被认定为“遗失物日”。
不过,大贯久男并没有因为这从天而降的一亿日元巨款,就从此过上了不劳而获的悠闲生活。在变成有钱人的第二年,大贯久男又回到了卡车司机的岗位,重新过回了普通人的生活。因为大贯久男认为自己“只是个平凡的人。但求家内安全,息病消灾。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奢望”。
2000年大贯久男因心肌梗塞去世,享年62岁。生前,在合法得到一亿日元之后的记者会上,大贯久男曾说:“这一亿日元能否带给我幸福,要到我的人生结束的那天才能知道。”
现在看来,意外之财没有令大贯久男飞黄腾达,但也没有因此带给他厄运,因为大贯久男并没有因为这一亿日元而改变自己的人生轨迹。他依旧该干嘛干嘛,平凡而安静地生活着。从这一点而言,大贯久男是个幸福的人。
而大贯久男拾得的这一亿日元,按专业人士的推论:这一亿日元是黑钱无疑。警方甚至根据包钱的包裹上的指纹,暗中调查过日本黑帮的几位嫌疑人。但因为失主一直不曾露面,根本无法获取足够的真凭实据,所以,尽管日本警方进行过种种可靠的推论,但这来历不明的一亿日元,至今仍是未解之谜。
无独有偶的是:在大贯久男的“一亿日元拾得事件”过去将近十年之后的1989年,日本川崎市一位叫竹藪的人,居然连续两次在路边捡到巨款:第一次捡到一亿多日元,第二次捡到9,000万日元,前后加起来共计拾得二亿日元。
不过竹藪将拾得的二亿日元上交给警署之后,很快就有失主来出头认领了:原来是某公司的逃税漏税款,公司社长出面向社会认罪,并按日本的遗失物法规定,从二亿日元当中,取出10%的酬金,作为感谢赠送给拾得者竹藪。
上面这两起巨款拾得事件,都发生在日本的泡沫经济最盛期——随便一低头就能捡到上亿日元,泡沫经济时代的日本,还真是富有得满地是钱。从那个时代过来的日本人,谈论起当年的这些事,依旧意犹未尽。不过,这些日本人最后还是会很知趣地自我解嘲说:“如今想在路边捡巨款,大概只能去中国了。”当然,这些日本人不了解中国的物权法,不知道在中国“马路边捡到的每一分钱都属于国家”,因此也自然不会懂得中国政府所鼓励的“雷锋精神”。
说到雷锋精神,还想起一件前几年发生在日本的社会新闻:
3.11东日本大地震后,有人匿名给受灾的宫城县石卷市捐款,先后分两次寄出6根金条(价值2000万日元以上,约合人民币133万元)。因为是匿名捐款,除信封上盖有长野市内邮局的邮戳外,再也无法查找捐款者的出处。收到这笔巨额捐款的石卷市政府为此深感头疼,最后只好通过媒体曝光的形式,在电视和报纸上发出公告:我们收到了6根金条的高额捐款,衷心感谢。但因为找不到捐款人,所以这笔捐款我们只能首先作为遗失物转交给警方,在三个月之后若无人到警方认领,我们市政府才能作为拾得者合法拥有这笔款项,并应用于震灾复兴。
最后,再回头来说说文章开头提及的那艘价值千万的大货船。如果此事发生在日本的话,查询了一下日本的相关规定,这样的无人大船,若被视为“漂流物”,则不适用于遗失物法,而属于“水难救护水法”范畴。按日本的水难救护法规定:作为“漂流物”,发现者必须将这艘大货船转交给所在地的当地政府保管,由当地政府发布公告寻找失主,失主前来认领时,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关的保管费用。如果失主放弃所有权,就属于无主漂流物,可以由当地政府进行拍卖或废弃处理,处理所得的钱,在扣除保管费等各项费用之后上交国库。如果处理之后出现赤字,甚至连保管费都凑不齐的,也由国库负责弥补。
但如果这艘大货船是作为遗失物处理的话,那么根据日本的遗失物法,这艘价值千万的大货船,在三个月之后若无人来认领,则合法归属连江县黄岐镇赤沃村渔民“奥弟”和他的伙伴们了。
嗯,在了解了日本的“遗失物法”之后,各位来日本旅行的童鞋们,现在应该知道怎么做了吧:别老顾着高举“自拍神器”玩自拍啊!要记得低头捡钱——记!得!低!头!捡!钱!!!这个“恢常恢常”重要!切记啊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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