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参考消息网4月27日援引英媒报道,2014年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战争赔偿判决,迫使商船日本三井公司向一名中国船王的后人支付2亿余元人民币。但这项判决至今却仍未能执行,就因为一个最平常的原因:围绕如何分割这笔赔偿产生的家族争斗。
一些帮助其他中国公民寻求日本企业赔偿的活动人士和律师表示,陈家后人的赔偿争夺战与中威轮船公司最初的索赔一样不寻常。他们表示,其他索赔案件要求的金额要少得多,而且那些年长的原告们也没有这么多后代。
陈顺通后代(图:英国《金融时报》网站)
据英国《金融时报》网站4月26日报道,二战期间,陈顺通的船被日本帝国海军征用后全部损失。这场官司在东京、上海两地的法院打了70年,最后以中国船王陈顺通的后代获得40亿日元(约2.34亿元人民币)赔偿告终,没想到家族纠纷却随之而来。
报道称,诉讼胜利并没有带来欢呼,反而在越来越多的陈氏后人及债权人中间播下了争执的种子。要求分割赔偿的起诉者包括一名债权人,此人声称陈顺通的孙子欠自己钱(此案已被驳回),另一人则声称自己是陈顺通的非婚生孙子。
同时,留在中国内地的陈氏家族分支威胁要质疑陈顺通几十年前留下的遗嘱。根据这份遗嘱,本案所有赔款均交由陈顺通长子的定居香港的后人。内地陈氏后人认为,这违反了女性后代平等分配财产的内地法律。
陈顺通曾孙陈中威说:“我们尊重法律程序。我们之前是原告,现在成了被告。我们赢了这件案子后,我们依法走程序,但这些人出现了。”
报道称,20年前在上海,陈顺通的遗嘱曾成功顶住质疑,但内地的陈氏家族分支正争取依据中国《继承法》重启本案。
内地陈氏后人代理律师、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江宪在谈及应适用什么法律时表示:“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法律问题。”是应该适用1949年以前的中华民国法律,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果依照后者,家产应平等分配给男女继承人。
陈顺通的小儿子陈乾康从小在上海长大,他说:“因为中国强大了,我父亲租给日本人的船才最终获得赔偿。我相信现在更强大的法律体系也意味着,赔偿可以被平等分配。”
报道称,二战结束后,中国等国家在与日本实现邦交正常化时,放弃了赔偿以换取日方的援助。在亚洲各国法院,遭遇入侵日军人身虐待的个人寻求赔偿时,几乎没有成功的先例。陈家的案子是个例外,因为在技术层面上,这是围绕20世纪30年代租船合同的条款发生的一起商业纠纷。
一些帮助其他中国公民寻求日本企业赔偿的活动人士和律师表示,陈家后人的赔偿争夺战与中威轮船公司最初的索赔一样不寻常。他们表示,其他索赔案件要求的金额要少得多,而且那些年长的原告们也没有这么多后代。
维权人士童增在20世纪90年代初首次提议由个人争取索赔,当时在中国引起轰动,他还曾在陈家诉商船三井案中提供建议。他表示,陈家的这场纠纷“令人遗憾”。
童增说:“我很高兴能在对日诉讼案件中起到帮助作用。但我无法帮助他们解决赔偿分割问题。”
中威轮船公司创办人陈顺通
中威公司租给日本大同公司的“新太平”/资料图
被扣押的日本三井株式会社轮船
陈洽群(中)与日本律师绪方浩(左)商议索赔事宜
1996年“中威船案”庭审休庭后部分律师团成员合影
第五次开庭时的原告方
相关背景:
愚公移山:“民国船王”家族对日本索赔77年始末(来源:新华网)
两艘船、四代人、七十七年。
民国时期的上海“船王”陈顺通和他的子孙们,终于从日本企业那里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日本侵华战争前夕,陈顺通将他所创办的中威公司两艘轮船租借给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称“大同”)使用。次年,这两艘轮船突然“神秘消失”。
从状告日本政府到起诉“大同”……整整77年,陈氏的追讨官司经过四代人的“接力”,终于有了结果。
今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轮船“BAOSTEEL EMOTION”号,迫使“三井”履行法院在7年前就做出的判决,赔偿中威船运公司和原告陈震、陈春两人1.9亿元人民币。
遗憾的是,“船王”陈顺通的第三代子孙、“中威船案”最重要主角陈春,未能等到船案最终的执行,已先于两年前离世。
这是一个经历将近一个世纪、投入几代人心血的家族传奇。
“船王”传奇
20世纪初叶的上海,十里洋场,一派繁华。这里是蜚声世界的“东方巴黎”,远东的经济、航运中心。无数的中国家族企业在这里孕育、生长,经历繁荣和挫折,或消失于历史,或绵延至今。陈氏家族的中威公司就诞生于此。
陈氏家族的故乡在浙江宁波冠英村。浙江宁波人以精通商道著称于世,尤擅航运行业。上世纪初,宁波只有一条航线通往上海,却走出了一个在世界航运史上占有一席之地的“宁波帮”。其中包括知名的实业家、“华人世界船王”包玉刚等等。
1909年,只有14岁的陈顺通乘着父亲的木船,沿着乡邻前辈的航线,懵懵懂懂地闯进了上海滩。
经过同乡的引荐,陈顺通到一家汽船公司学习航海业务。很快,这个聪明的宁波小伙子从一个见习水手变成了海运船长。
运气总是眷顾努力的人。1926年北伐战争中,一次偶然的机会,陈顺通成功解救了“国民党四大元老”之一的张静江,并把他安全护送到大连。
因为赏识陈顺通的勇敢机智,张静江全力举荐这位沉默寡言的年轻人担任国民航运公司的经理。
从此,陈顺通肩负起了为北伐军暗中输送军火的使命。
北伐胜利后,张静江任浙江省主席,任命陈顺通为浙江建设厅厅长兼内河招商局局长。但是,志在海运的陈顺通不久便辞去了政界职务,雄心勃勃地决心独资创办自己的海上航运企业。
张静江听说陈顺通有此愿望,提出要将原属国民航运公司的一艘货轮“太平”号送给他。
生性要强的陈顺通没有接受无偿恩赐。多年在上海滩商界的摸爬滚打,他获得了丰富的人脉和极好的信誉,再不是刚来的那个毛头小子了。闻名上海的均泰钱庄经理钱声远基于对陈顺通的信任,给了他高额的贷款。于是,陈顺通在不到四十岁时,便买下了陈家的第一艘船——“太平”号货轮。
1930年9月1日,由陈顺通任经理的中威轮船公司正式成立了。
陈顺通之所以把公司命名为“中威”,因为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家独资创办的海运公司,意为“扬中华之威”。
检修后的“太平”号货轮很快投入了运营,不足4年时间中,中威公司又向英国和澳大利亚购进了三艘货轮,命名为“新太平”、“顺丰”、“源长”。
至此,中威公司的轮船总吨位超过二万吨,在当时中国航运界居第二,跻身世界著名航运公司之列。“中威”的航线由国内伸展到东南亚各国,他又开辟了中苏航线,北上海参崴。
陈顺通的海运生意做得顺风顺水,成为了名副其实的“船王”。
根据陈顺通之孙陈春的回忆,1936年陈顺通的母亲去世,蒋介石曾赠匾一副,上书四个大字:“母仪天下”。可见陈氏家族确实显赫一时。
“船王”未曾想到的是,“中威”的荣光在不久后便成为了惨淡的浮云。
1936年前后,中日关系虽已经十分紧张,但是民间贸易并未中断。这年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与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合同中约定:将六千七百吨的“顺丰”号与另一艘五千吨的“新太平”号租给大同使用。从船舶交付之日算起,租期为十二个日历月。租船合同于1936年11月1日上午6时正式生效,租船人自1937年12月1日起收回船只并收取租金。
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中威”又以高额保险金,分别将两轮向日本的“兴亚”、“三菱”两家海上保险株式会社投了船体保险。
这一次,幸运之神似乎是故意“戏弄”了陈顺通——就在“中威”与日本企业“大同”的合同期内,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了“卢沟桥事变”,抗日战争爆发。
“大同”从此断绝了和“中威”的联系。
巨轮失踪
抗战爆发后,为了防御日军大举入侵,国民党开启了一项战时特别措施:征收民船,自沉于重要航道,封锁江海口。
被政府征召的轮船有99艘,陈顺通仅剩的“太平”号和“源长”号,也在此列。“太平”号是中威公司的起家之宝,本来有机会躲过沉没的命运:镇守宁波的城防司令曾找陈顺通谈判,建议用别的旧轮船同“太平”号掉包,让“太平”换一个船名继续跑海运,只是全部收入要四六分账。陈顺通对这个建议嗤之以鼻,于是,1937年年中,“太平”号和“源长”号终于在炮火中破舱下沉了
为支持抗战,沉船也是“爱国”,让陈顺通糟心的另有其事。
此时已是1937年末,据陈顺通长子陈洽群的日记记载,从这一年的8月16日起,“中威”就再未收到来自“大同”的租金。
更可怕的是,过了大同公司租船合同截止日数天后,大同也未按时交还“顺丰”,“新太平”两艘船。合同期满,陈顺通心心念念的这两艘船却下落不明了。
“顺丰”和“新太平”这两艘远洋海轮是中威公司的绝对主力,占公司轮船总吨位的三分之二。其中的“顺丰”号,是当时中国吨位最重的一艘船舶。这两艘船找不到了,陈顺通心中的焦虑可想而知。
祸不单行,中威公司与修船业务配套的中威机器厂同期被日本人侵占。失去了轮船和工厂的“中威”,实际上已经是无本之木。
寝食难安的陈顺通决定,冒险东渡到已成为敌国的日本,查清“顺丰”和“新太平”的情况。他将家里珍藏的字画古董翻了出来,求助于日本友人,以民间贸易往来的名义,于1939年春买了一张机票,直飞东京。
见到“大同”的法人代表后,对方竟然告诉他,“顺丰”和“新太平”两轮都被日本海军当局强行扣截征用,大同商社也濒临破产,一时丧失了兑现合同的实际能力。
愤怒的陈顺通想找日本海军部交涉,“大同”的代表劝他:“两国正在交战,你千万不可自投罗网,当局会把你当作中国间谍抓起来,还是忍一忍再看吧。”
陈顺通陷入绝望,没有心思质疑大同公司的说法,东京之行一无所获,回到中国后,陈顺通大病了一场。
1940年,经过陈顺通的再次询问,“大同”给“中威”寄出了一张“通知函”,仍然是把一切责任推给日本海军。
“中威”的风光已彻底成为过去,“中威”破产了。
陈顺通唯一能够指望的,是他保留的船只租赁合同和保单。此后的数十年间,这些合同和保单无数次地呈递给政府和法院,它们是“顺丰”、“新太平”存在和所属的证据,见证了数十年的追索。
汪伪政权成立后,曾派人和陈顺通交涉,主动提出愿意出面斡旋,争取尽快让日本军方归还陈家的船,但是作为交换条件,陈顺通必须出任汪伪政权的上海交通部长,同时还许诺给他以优厚的待遇:除了高额薪金外,又赔给坐落在虹口租界内的日式花园洋房一幢,保镖四名。但是陈顺通不愿背“汉奸”的罪名,拒绝了这个提议。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被日本强掠的“顺丰”和“新太平”应该物归原主了。
此时的陈顺通刚满50岁,无所事事的他经常到上海外滩凭栏远望。“顺丰”和“新太平”的桅杆,却没有出现在黄浦江上。
“船王”还不知道,这两艘船此时早已因触礁而永沉海底了。
追索伊始
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的接收大员们纷纷从后方飞抵上海,将大批由日伪吞并的民间企业财产揣进自己口袋里。
抗战危急时刻,国民政府曾征调民船沉船锁江,这时也该给船东们作出补偿了。上海三十三家船东,共有三百六十万美元的抗战损失费。但这笔钱却并没有发到船东们手中。国民政府将这三十三家船东合并,各家应得的抗战损失费作为股金,强行成立了“复兴航运公司”。
这三百六十万美金的补偿款中,“中威”占有十分之一:三十六万美金。
陈顺通是航运界的前辈,又是航运界的抗战功臣,当时的中央交通部特授予他一级勋章。
但此时,陈顺通对国民政府已经失去信心,他不想加入“复兴航运公司”。陈顺通长子陈洽群与蒋纬国交好,通过他的协助,陈顺通取得了蒋介石的手谕,特许中威公司退出“复兴航运公司”,但是陈家只获得了赔偿金的一半——十八万美元。
陈顺通的心里,仍然挂念着“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船。他把这些钱一部分投往香港,争取东山再起,一部分作为与日方交涉的活动经费。
追索之路还没开始,1947年,陈顺通被检查出胃癌晚期。知道自己可能时间不多了,他加快了讨船的步伐。
日本战败后,“大同”依然是把所有责任推给日本海军部。于是,在1947年2月15日,陈顺通给盟国驻日本占领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写信,请这位美国五星上将出面,敦促日本新政府维护国际公法,协助中威公司收回“顺丰”和“新太平”两艘轮船,并赔偿由于日方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7天后,陈顺通收到了麦克阿瑟亲笔签名的打字回信。信中的内容让身体已十分虚弱的陈顺通深受打击。
麦克阿瑟写道:“‘顺丰’和‘新太平’二轮已在战争期间不幸灭失,‘中威’须于实物之外另求补救之道。”
这几行字让“船王”几乎当场晕厥。在病榻上,陈顺通叫来中威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魏文翰,字斟句酌地给麦克阿瑟回信,同时提供了当年地合同副本,求他给予帮助。
这封凝聚着老“船王”最后一丝希望的复信,通过航空挂号直邮东京的麦克阿瑟,但是再未收到美国将军的一丁点回音。
两年的无望等待后,1949年11月14日,陈顺通去世,死于晚期胃癌。
最后的时刻,陈顺通仍然头脑清晰。他立下遗嘱,托付长子陈洽群全权处理“顺丰”和“新太平”二轮的索赔事宜。
1958年春,陈洽群自上海迁居香港。他在香港重新注册了中威公司,目的就是为了讨船。
抵港不久,他就开始尝试与“大同”联系,但是“大同”每次都以人事变动和船只为日本政府夺取、应由日本政府负责作答的说法搪塞。
1961年春,心有不甘的陈洽群第一次踏上日本领土,开始了陈家第二代的追索之路。
“陈洽群告日本国”
在日本战后迅速崛起的上世纪60年代,陈洽群不停地穿梭于香港与东京之间。
当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二战期间负责为日军运送军火,与政府关系亲密。
“我们不好处理,都怪这场战争啊!”这样恭敬的推脱,是陈顺通从日本政府处和企业处得到最多的回复。
陈洽群的性格和老船王有很大的不同,他更倔强,也更强硬。
由于大同公司坚持1940年给“中威”“通知函”的立场,把一切责任推给日本政府,陈洽群迫不得已,只得以“大同”1940年的“通知函”为依据,在1961年转向与日本政府交涉,主张对两轮的债权和所有权。
与此同时,陈洽群也对案件涉及的相关证据展开调查,他发现船案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他的想象。
“中威船案”原告的主要代理律师叶鸣曾于上世纪90年代在美国报纸撰文《中威船案:五十八年旷世之讼始末》,对陈家在日本的追索过程详尽地进行了叙述。他在文中说,陈洽群当时在日本聘请的律师经过调查告知,两艘船于1937年8月22日在日本大阪港同时被自称是日本海军的人员扣押,之后日本通信省又宣布两轮为其所有,并于1937年10月将两轮租给原租船人大同公司。此后,二轮在“大同”的控制下从事军火运输。其中,“新太平”于1938年10月21日在日本海伊豆大岛触礁沉没,“顺丰”也于1944年12月25日在南海误触日军敷设的水雷,爆炸沉没。
“根据其时盟军最高司令部民间财产局于1946年发布的指令,1937年7月7日起,被日寇拿捕与扣押外国船只的《船只调查表》上,就赫然写有本案诉讼标的之中威所拥有的两艘汽船的船名。”叶鸣在文中写道。
但日本政府在上世纪60年代的调查过程中对两船被海军扣押的事实一直不予承认。况且,“日本海军在两轮的扣押和征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经过捕获法院的审判。这些事实,大同公司讳莫如深,一直隐瞒中威,也使得要债的对象出现了多元化,其中一家竟然是日本国政府的大藏省。”
最开始,陈洽群还希望通过外交和政治途径解决索赔问题。
1962年初,他正式向日本外交部和大藏省提出索赔要求,交涉复交涉,毫无结果。
1964年4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并入日本海运株式会社,随着时间推移,物是人非,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的态度也日渐强硬起来。
眼看政治途径解决无望,只能诉诸法律。1967年4月25日,陈洽群向东京简易裁判所正式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日本国政府,诉状名为“陈洽群告日本国”。
当时,这个名不见经传的中国人状告日本政府的案子,引起日本社会一片哗然。
1964年底,经过日本友人的介绍,他聘请了原日本首相石桥湛山的秘书、著名律师绪方浩,向东京简易裁判所提出调停。当年冬天,以绪方浩为首,由日本著名律师佐藤正昭等4人参加的“中威”日本律师团组成。
当年12月至1966年4月,东京有四位享有名望的专家先后为“中威船案”做出了书面鉴定,分别从法律、历史、国际关系等方面作了科学论证,一致认为理在“中威”。
陈洽群手中,不仅有两船的买卖合同、“大同”给陈顺通的“通知函”,还持有当年麦克阿瑟的复函,“须于实物之外另求补救之道。”
一轮轮的开庭,一次次的争论,日本舆论大哗。根据叶鸣的整理,当时日本新闻媒体如《朝日新闻》曾以《不法捕获》为大标题,称这一事件为“战时的噩梦”。
直至第九次开庭以前,从已有证据和舆论形势看,一切都对陈洽群非常有利,胜诉几乎就差程序。
但在第九次开庭时,法官突然向陈洽群提出了一个奇怪的问题:“你是什么国家的人?”
陈洽群不假思索地回答:“我是中国人。”
法官又问:“中国人的概念有大陆的中国人,台湾的中国人,香港的中国人,也有世界各地的中国人。请用标准的语言表达,你属于怎样的中国人?”
沉默了几秒之后,陈洽群回答:“我是合法居住在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一点很关键,如果他回答说是香港地区公民,日本法院可以裁定说日本与香港间的一切赔偿问题已经通过1951年签订的,英国为签字国之一的旧金山对日合约一揽子解决了,遗留问题可向英国交涉,那就麻烦大了。”叶鸣向记者解释说。
那时,中日关系尚未正常化,也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只要陈洽群能够证明自己中国大陆人的身份,“中威”的诉求就合情合理。
为了证明身份,陈洽群通过原“中威”法律顾问、上海市轮船业公会理事长魏文瀚,将自己的诉求辗转送到了周恩来的案头。
正值文化大革命初期,但陈洽群的这封信并没有被日理万机的总理搁置。周恩来亲自指示有关部门支持“中威”诉讼,并称在必要时可将“中威”案作为“人民外交”处理。
“人民外交”是当时大陆外交史上的独创,周恩来认为民间赔偿诉讼不能停,因为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日本谁真心对我们好”。
有总理的批示,一切都很顺利,外交部领事司在与英国驻华使馆商谈后,立刻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干脆利落地办完了陈洽群的身份及亲属关系的证明手续。
到此时为止,陈洽群和律师团都认为,“中威”已经稳操胜券了,似乎大局已定,余下的事情就是结账付款的问题。
然而,日本法院宣判的结果,令所有人瞠目结舌。
“时效灭失”
1972年2月26日,“中威船案”第十庭在日本法院开庭。
当陈洽群向法官当庭交上自己的身份证明时,已经和被告人坐到一条板凳上的东京简易裁判所以身份审核需要时间为由,推迟了应在当日做出的审判。
在之后的两年里,东京简易裁判所以各种奇怪的理由一再推迟审判时间,直到1974年10月25日,即本案在东京涉讼第十个年头,法庭作出了一个令所有人都震惊万分的审判:宣称本案因“时效灭失”而了结,原告败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宣判结束,陈洽群差点气晕过去,“中威”一方一片愤怒指责之声。旁听席上的日本新闻记者都忍不住向法官提出一系列责难性问题,被告和法官不得不狼狈退庭。
事实上,在案件庭审期间,日本政府曾提出“时效灭失”的问题,他们的理由之一是:日本国于1946年颁布的《战时赔偿特别措施法》第17条规定,“在战争期间遭受损失的日本公民,应在本法颁布后的两年内,向有关当局报告以求补偿,逾期者此权利丧失。”
日方说“中威”未在1948年以前向日本政府请求赔偿,故求偿权丧失。
“这个条文写得非常清楚,只对日本国民适用,怎能用在居住在香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上?”叶鸣说。他认为,日本法院不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裁决,而是以“时效灭失”为由,阻止“中威”在日本继续对原承租人大同公司索赔诉讼,其实是想借此案,堵住中国公民通过司法途径索赔日本侵华战争期间中日民间纠纷损失的口子。
“这是别有用心的违法裁判。”他说。
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个在当时备受瞩目的船案公判之后,东京的所有报刊电台都未作一字报道。
“审判结束后,日本法院不仅向新闻界封锁消息,还在他们公开发行的涉外案件汇编上,将这桩举世瞩目的中日民间赔偿大案抹得一干二净。”叶鸣说。
公判后第十天,义愤填膺的陈洽群在日本律师团和东京华侨总会的支持下,迅速上诉至东京高等裁判所。东京高等裁判所的法官们,在作了许多调查并召集双方律师就“时效问题”争论研究多次以后,告知陈洽群“此案关系政治,须等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字后方能解决。”
面对这样的结果,作为陈家代理律师的绪方浩也只能沉默不语。
等待——对已经为船案花费了60万美金,年过半百,头发都已花白的陈洽群来说,就像是一口深不见底的枯井。
等待中,中日关系正在逐渐走向缓和。
1978年,邓小平访问日本,陈洽群作为香港代表,受到日本华侨总会邀请,任欢迎委员会委员。同年10月,中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但是,陈洽群也同时收到了有关方面的消息,告诉他“不宜争讼”、“可循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
经过了几十年的诉讼,陈洽群已经深知这起经济案件,掺杂了太多的历史、政治因素,他的一言一行都可能被“别有用心”地使用,不但不利于索赔的结果,甚至会有政治影响。因而,陈洽群言行谨慎。
陈洽群有很多关系在台湾,又与蒋纬国私交很好,台湾每年都给他发请帖,邀请他去,十几次邀请他一次也没有接受过。
有一次,到日本去的飞机出了问题,停在台湾中正机场,台湾方面知道他在飞机上,请他下飞机,但是陈洽群没有下飞机。
几十年间,陈洽群虽然已被“中威船案”拖得精疲力尽,但他始终对自己的祖国抱有深深的爱和期待。
1985年7月26日,这个等待了一辈子的老人突发脑溢血,从此半身瘫痪,语言能力丧失过半。两年后,缠绵病榻的陈洽群正式出具委托书,指定长子陈震、次子陈春为自己合法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日本国和香港地区,享有“或提起诉讼或采用任何其他法律手段”,“普遍地、全面有效地配合协助中国法律事务公司律师为船舶索偿案而进行的一切有关工作”的所有权利。
1980年以前,陈春一直住在上海。从他15岁开始,便常常给在香港的父亲写信,总共写了588封,内容几乎都是关于“中威船案”的。
从少年时起,他和哥哥陈震就是陈洽群有意培养的诉讼接班人了。
陈洽群病重之时,这一马拉松式诉讼的接力棒,正式交到了陈家第三代的手中。
“主体”纠纷
1987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民法通则》生效实施,陈家人又有了一个新的索赔路径。
《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这也就意味着,已经在日本法庭被“判了死刑”的“中威船案”,终于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
得到这个消息,陈春立刻来到中国法律中心香港分公司,聘请任继圣、高宗泽、司玉琢、宋杨之和江山为代理人。
任继圣、高宗泽都曾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司玉琢曾是大连海事大学的校长,宋杨之和江山在当时也都已是知名律师。这几位当时法律界的“大咖”,构成了后来56人律师团的基础。
据媒体报道,时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的任继圣先生担任律师团团长,高宗泽先生担任副团长。当时“中威”律师团的豪华程度,只有文化大革命后对“四人帮”的审判能与之媲美。
后来陈家主要的出庭律师潘公波和叶鸣,就是在此时介入到案件中的。
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的叶鸣,在接触“中威船案”之前,已在上海做了五年法官并获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这个年轻的律师还在1986年中央电视台和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联合举办的首届《全国法律知识竞赛》电视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参加编写出版了5本法律书籍,律师团和当事人对叶鸣很是赏识。
但在上世纪80年代末,叶鸣还不是“中威”律师团中的主要出庭律师。
1988年12月20日,“中威”正式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不再是日本政府,而是大同公司的继承者,日本海运株式会社。
“在日本审理此案时,日本政府拒绝承认扣押了‘中威’的船只,所以在国内起诉时,‘中威’把诉讼索赔对象变成了船的原承租人——大同公司的继承者。”叶鸣说。
1989年8月14日,上海海事法院经过对“中威船案”两年多的审查,正式立案受理。
也就在这一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与山下海运株式会社合并成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
1991年8月15日,上海海事法院正式开庭,一审“中威船案”。经过几十年的累积,本案的总标的已逾1亿美元。
“中威船案”第一次开庭,司玉琢和高宗泽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出庭。站在主辩席上,司玉琢感受到浓浓的火药味。
对方律师对案情的具体内容避而不谈,而是提出了一个关于“诉讼主体”的质疑。
司玉琢后来曾对媒体回忆说,在第一庭的庭上,被告代理律师不断发问,一直在“打程序”,说原告的诉讼主体中威轮船公司,早在1949年陈顺通去世后就已不复存在,陈洽群、陈春先后在香港注册的“中威”轮船公司,与老“中威”毫无关系。
第一次庭审,律师团觉得效果并不好。随着时间的流逝,律师团中很多学者和专家因为教学任务繁重,也慢慢淡出了律师团。
“当时对陈家还有一个很不利的因素,整个90年代,上海舆论界对于‘中威船案’的报道以负面居多,一些媒体还用‘汉奸’形容陈顺通租船给日本公司的行为。甚至有些法律界的人也被这个错误的观念影响。”叶鸣说。
一审休庭后,1992年4月10日,74岁的陈洽群在飘摇的风雨中去世,等了一辈子,他还是没有等到一个满意的结果。
临终前他向陈震以及匆忙赶来的陈春交代:“与日本的官司一定要打赢;跟你母亲说一声,我要先走了。”
陈洽群去世9个月后,陈春的母亲也不幸去世。双亲的离去使全家陷入极度痛苦中,第二次开庭的时间也一再延迟。
“此间,因为很多法律界人士对这个案子不看好,不少人都退出了律师团。”叶鸣说,1994年底他刚刚从美国读完法学博士学位归国,立刻开始为“中威船案”的再次开庭做准备。
他和大学同学,同是作为原告代理人的另一位律师潘公波一起,迅速理清思路。诉讼策略转变为以陈春、陈震为主体,追诉日本方被告违反租船合同,要求其针对损害做出赔偿。
1995年1月10日,上海海事法院开始重审旧案,当时,原告的索赔金额累计已达到3亿美元。
关于巨额赔偿金,陈春曾明确解释说:“我们提出这么多的(赔偿)数字不是没有理由的。我们请了专门做海运海事的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我们在1995年的第四庭上派代表到法庭,出具了被告应对原告的赔偿费用,测算到1995年11月30日,应该赔偿312.7亿日元,根据当天外汇市场的牌价,折算合3.12亿美元。”
第二庭上,对方律师又就“主体资格”问题再次发难,对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洽群去世后变为陈春、陈震个人继承及他们是否有权参加诉讼提出质疑。
“中威”一方当即反驳道:中威轮船公司是个人独资创办的无限责任公司。换言之,公司就是个人的商业登记,其全部权利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由陈氏家族的后代层层继承。
陈顺通的遗嘱,给了原告方有力的证据支撑。对于主体资格的争论,一直持续到第二次开庭即将结束时。最终,法院认为陈家兄弟合乎主体资格,其部分手续不全可予补办,不碍庭审进行。关于“主体资格”五年的拉锯战才告一段落。
当年5月15日第三次开庭,原告向法庭陈述了“中威”拥有自己权利的历史过程,当庭提交了两份重要证据——1940年9月4日及1959年5月10日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的两封信函。
这不仅清楚说明了“中威”一直拥有自己的权利,而且说明了“大同”对“中威”的欺骗行为。
“1940年的‘通知函’中,‘大同’对陈顺通说两艘船被日本海军征用,实际上其中一艘(顺丰)在1938年就沉没了。这是明显的谎言。”叶鸣说。
原告的证据如此充分,被告却向法庭提交了陈洽群当年诉日本政府索赔材料,要求法院以此为据否定陈家现在对被告的索赔。
被告用陈洽群在日本起诉时提供的在美国存档的资料,想证明两船已经于1937年8月22日被日本海军“捕获”,以示其由于不可抗力而免责。
这是明显的狡辩,而且,被告无法当庭提供任何支持有关其反复声称的两轮被日本海军“捕获”应有的文件和证据。
三审又无果而终。
1996年5月20日的第四次开庭,叶鸣作为主辩律师出庭。那次的庭整整开了9天。
庭审最后,被告当庭承认对“中威”的损失负有道义责任,愿意做出补贴。
从陈春第一次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至此,又过去6年,巨额赔偿的前景才刚开始明朗起来。
在这个最关键的时刻,突然又“节外生枝”地出现了另外一场争斗——来自陈家内部的“遗嘱战争”。
尘埃落定
第四次休庭后,叶鸣他们都觉得情况很好,只等法院9月宣判,大家都认为,“中威船案”终于能够有个了结了。
就在这时,陈春收到了他叔叔的起诉书,说陈洽群伪造陈顺通遗嘱,要求重新分配陈顺通的财产。
从媒体已有的报道可知,“船王”陈顺通育有三子,除幼子17岁早逝外,还有长子陈洽群和一个弟弟。
“这个‘案中案’非常重要。如果陈洽群的弟弟胜诉,这个案子就打不下去了。”叶鸣说。
“船王”陈顺通的中威轮船公司,是当时最大的个人独资公司,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个体户”。
叶鸣解释说,“新太平”和“顺丰”属于陈顺通的个人财产。陈震、陈春两兄弟能够作为原告出现,因为他们从陈洽群那里继承了对“新太平”和“顺丰”的追诉权。若遗嘱无效,律师团所做的一切努力将付之东流。
“遗嘱纠纷”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纠纷后,于1996年9月16日作出判决,认定五十多年前“船王”陈顺通的遗嘱无效。这一判决震惊“中威”律师团,他们立刻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过两年的等待,1998年6月10日,上海高院重新开庭审理,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9月,上海市中院最终做出判决,认为陈顺通遗嘱有效。
至此,作为案中案的“遗产战争”才算结束。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轮船的事实可以认定,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轮船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同时,1937年7月以后,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由此,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终于对这一旷日持久的“中威船案”做出一审判决:陈家胜诉,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约1.9亿元人民币)。
由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双方纷纷上诉。2010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2月22日,最高院裁定驳回被告再审要求,至此,陈氏家族终于赢了这场持续了数十年的“诉讼长跑”。
“此案以胜利告终,不仅是陈家人的胜利,对于民间对日索赔来说,也是开了一个重要的口子。”叶鸣说,“最遗憾的是,陈春先生没有看到索赔案最后的执行。”
2012年3月,为船案耗尽了一生的心血后,70岁的陈春在睡梦中辞世。
为了完成船案的执行,陈家的第四代——陈春的长子陈中威,重新踏上了父亲的追索之路。而他的名字,就是为了纪念中威公司而起的。
打赢船案,拿回属于陈家的产业,仿佛是这个家族最重要的使命。
不过,官司虽然胜了,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并没有及时履行法院裁决,支付赔偿金。一直拖到了今年的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4天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支付了约1.9亿元人民币的赔款以及案件审理费用。
“中威船案”终于在“船王”的曾孙陈中威手上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陈家四代人为这两艘船奔波77年,至此,这场“愚公移山”式的世纪之讼终于尘埃落定。
(观察者网综合参考消息网、新华网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