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对象的全员性
除特殊情况外(如工作不满6年的新任教师、妊娠或休产假期间的教师、57-60岁临近退休的教师),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次数进行定期流动。流动人员既包括普通教师,也包括教导主任、校长,还包括学校营养师、行政事务职员等。也就是说,所有公立中小学正式工作人员在任内都必须参与定期流动,只是流动时间有先后差别而已。全员流动不仅确保了定期流动的公平与公正,而且极大地更新了学校人事,提高了学校的办学活力。
(二)流动方向的多向性
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教师既可以在同级同类学校(如小学到小学、中学到中学)之间流动,也可在不同级别、不同种类的学校(小学与中学之间、中学与特殊教育学校)之间流动,且交流的比例大致平衡。教师的多级、多向流动更有利于他们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提升教学能力,并有效能消除职业倦怠感,这也是日本广大教师乐于参与流动的原因之一。
(三)流动学校的区分性
对流动学校按照偏远及艰苦程度进行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工作点数的做法,使流动管理工作有了细化、明确的标准和依据。这一做法还使得教师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流动学校及工作年限进行灵活组合。这增加了教师对流动学校选择的余地,体现了对教师意愿的考虑与尊重,还充分体现了岛根县教师定期流动管理工作的人性化特点,彰显流动管理工作的成熟和完善。
(四)待遇保障的激励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学校规定较高的工作点数、缩短流动年限,还对流动到偏远地区学校任教的教师发放各种高额补贴,以切实提高流动教师的待遇,这些保障激励措施极大地提高了教师参与流动的积极性。日本中小学教师对定期流动制度普遍持欢迎的态度,即使那些原来在大城市工作的教师,也非常乐意流动到条件艰苦的偏远地区学校去任教。[7]
日本公立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制实施60余年,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根据岛根县教委的统计数据,2011年岛根县公立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教师的流动率分别为22.3%、17.2%、12.9%[8],总流动率超过了50%。整体来看,岛根县公立中小学教职员定期流动频率较高。此外,在一所学校中,除新聘任教师在首任工作6年之内不予流动外,大多数教师处于流动工作状态。定期流动制度不仅有效地提高了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而且打破了中小学的封闭办学状态,为学校发展注入了活力,有效实现了城乡、校际师资配置的动态均衡,保障了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日本公立中小学不存在“重点”与“非重点”学校之分,也不存在因教育水平差异而导致的“择校”现象,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可谓重要原因之一。
三、对我国实施中小学教师流动制度的启示
(一)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推动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化发展
目前,我国教师流动呈现“人往高处走”的特点,即普遍从偏远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从条件薄弱学校流向资源丰富学校,从农村学校流向城镇学校,其实质并非教师流动,而是教师流失。这不仅对学校的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使学校间师资力量失衡状况进一步加剧。因此,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制定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发挥行政主导作用,推动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的制度化发展。
一要制定明确的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规则,对流动对象、流动条件以及可不参与流动的特殊情况进行清晰界定。除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都有定期流动的义务。每一位教师在职业生涯中都必须有在多所学校任教的工作经历。定期流动应成为今后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常态。
二要明确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的多向性,推动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中心学校与偏远学校、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双向、对等流动,实现上述学校间师资力量的动态均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积极尝试推行教师在不同层次、不同种类学校之间的流动,使教师能够积累更为丰富的工作经验,提升在各种学校工作的能力。
(二)健全管理机制,规范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管理工作
规范、健全的管理机制是推动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顺利、有序进行的保证。基于我国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水平差异较大的现实,在教师定期流动管理工作上应力避“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充分掌握本地学校情况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管理工作细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对本县各中小学师资及教学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统计,深入掌握县内各学校的管理及教学岗位,各学科教师的专业、年龄、性别比例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合理制订本县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计划。我国县域地理环境差异较大,而同一县域不同学校的自然条件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流动区域及学校进行分级管理,按照偏远程度或条件艰苦程度对县内学校进行划分评级,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年限。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学校,相应的流动工作年限应适当缩短,反之则应延长。此外,在确保完成流动任务的情况下,应允许教师对流动学校有一定的选择权,实现人性化管理。
(三)建立保障激励机制,落实中小学教师流动相关待遇保障
只有切实加强流动教师的待遇保障,才能使定期流动制得到广大中小教师的拥护和支持。对那些流动到偏远地区工作的教师,要充分考虑到他们所面临的交通、住房、对新环境的适应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因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要多从教师角度出发,避免行政命令等简单化做法,切实排除流动教师的后顾之忧,让其安心流动、乐于流动;应明确将教师流动工作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学校工作的经历作为其晋升、评先评优、参加培训等的必要条件之一;进一步量化、细化相关标准及优待措施,使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并得到真正的落实。
(四)加快中小学标准化建设进程,缩小教学条件差距
我国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在教育环境、教学条件、教师晋升职称及培训等方面差异明显,这也是教师流失的原因之一。因此,国家应加快落实关于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的方针政策,改变偏远地区及农村薄弱学校的落后面貌。努力促进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中心学校与偏远学校教学环境及条件的均衡化发展,逐步消除区域内学校在教学硬件及软件上的差异,为参与流动的教师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及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梁杰.教育部五措施大力推进教师交流轮岗[N].中国教育报,2013-11-20.
[2][3][4]岛根县教育委员会.教职员人事管理[EB/OL].http://www.pref.shimane.lg.jp/kyoikuiinkai/pubrel/shimanenokyouiku/h20_shimanenokyouiku.data/06.pdf,2014-10-20.
[5][7][8]汪丞.日本中小学教师“定期流动”保障机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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