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贯通日本 >> 资讯 >> 经济 >> 正文

“入世”十五年,美欧日欠中国一个条约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2016-12-13 10:55:5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12月11日,中国迎来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周年。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成员国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然而,美、欧、日等部分世贸成员不仅拒绝履行当初的承诺,还故意搅浑水,将“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恶意捆绑,混为一谈。


对于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等部分世贸成员的做法,多名国际贸易问题专家12月9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都明确表示,当前问题的核心是WTO成员应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而不在于它们是否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二者无必然联系,不应落入美欧日的话语陷阱。


恶意将“市场经济地位”与“替代国”做法捆绑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的相关规定,世贸组织成员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仅适用15年,于2016年12月11日终止。此后,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不能再依据议定书第15条采用第三国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这本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法律条款,可是随着中国“入世”后在WTO框架内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WTO成员国悄悄引入了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将其与是否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恶意捆绑,给外界制造一个严重误解:似乎只有WTO成员国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才能履行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


“美日欧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捆绑,是给其兑现终止‘替代国’做法额外强加一个附加条件,这对中国是极不公平的。”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12月9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2001年中国签署“入世”协定时,明确规定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仅在中国“入世”之日起15年内适用,并未附加条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也向记者表示:“入世”议定书第15条并没有要求WTO成员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是规定在中国“入世” 15年后,不论各成员依据其国内法是否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都不得再对中国企业采用“替代国”做法。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赵萍在中新社12月9日主办的“国是论坛”上也表示,所谓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并没有纳入衡量中国是否履行WTO议定书责任的标准。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12月9日表示,按照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如期终止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是国际条约义务,必须严格遵守,这一点是明确和不容置疑的,与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没有任何关联。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新闻录入:贯通日本语    责任编辑:贯通日本语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注册高达赢取大奖!

    09年2月《贯通日本语》杂志

    《问题餐厅》聚焦女性话题 焦俊

    日本第11届声优大奖结果揭晓 演

    东野圭吾作品《拉普拉斯的魔女

    松岛菜菜子裙装造型 “美到令人

    广告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