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主体是中国企业而非中国经济
美欧等西方国家制造的另一大误解是将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人为泛化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WTO成员根据‘入世’议定书15条认定的主体应是中国企业,而非对中国经济的整体认定。”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主任张建平12月9日向本报记者解释说。
张建平介绍说,2001年中国“入世”前,一些中国出口企业仍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未完成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为了尽早加入WTO,中国在签署“入世”议定书时无奈同意WTO成员,在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可以认定相应中国企业是否按市场经济规律运营、定价等。然而,之后几年里,西方一些国家偷换了概念,提法悄然变成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定,认定的主体从中国企业泛化成对中国整个国家经济的整体认证。这种做法违反了WTO相关规则,遭到了中国的坚决反对。
此外,从具体实践来看,以往欧盟对中国商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也允许中国企业在单个反倾销案件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并开出明确的证明条件;美国也开出了允许中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件中申请所在行业为“市场导向型产业”的条件。据此可以看出,在反倾销调查中,认定的是中国企业是否取得“市场经济地位”,而非中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12月9日指出,“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概念起源和存在于美欧等个别成员的国内法中,肇始于冷战时期,反映了那个时代东西方贸易中强烈的政治色彩。他强调说:“世贸组织规则并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义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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