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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五年,美欧日欠中国一个条约义务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青年报   更新:2016-12-13 10:55:59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美欧日做法不同但目的一致


在12月11日之前,美欧先后就所谓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出了决定。日本在12月8日明确宣布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国则在11月23日含糊表示“美国改变中国是否已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方式的时机尚不成熟”。加拿大采取“修法”的形式,否认加拿大修改其国内的反倾销法,取消了原有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限期;欧盟也提交了修改其反倾销法律的提案,在建议取消欧盟单方面认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的同时,引入了所谓“市场扭曲”概念。


张建平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尽管美欧日采取的方法不同,但它们的目标都是企图通过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达到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继续沿用‘替代国’做法的目的。”


美欧日之所以抓着“替代国”做法不放,是因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有 “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的条款。在过去15年中,WTO成员在对华反倾销案例中曾选用新加坡、中国台湾和美国国内的价格来为中国商品定价,认定中国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并据此对所谓不当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种作法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劳动力和土地要素成本都与中国有天壤之别,没有可比性。从逻辑上讲,这些‘替代国’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因而其得出的结论肯定也是不合理的。”张建平强调说,“‘替代国’做法在中国‘入世’时明确规定仅适用15年,到期就应立即终止。”


此外,针对欧盟引入的所谓“市场扭曲”概念,张建平主任对本报记者特别指出,欧盟认为中国“市场扭曲”,这种定义比非市场经济定性更加恶劣,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与欧盟、美国的斗争还要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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