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3月30日电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员、经济研究室主任徐梅在《日本学刊》2017年第2期发表《战后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发展轨迹及特点》(全文约1.7万字)。
徐梅认为,日本《禁止垄断法》制定于二战后美国占领下的民主化改革时期,既有仿效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特点,也因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而具有与美国不同的特色,如条款规定相对宽松、执行体制行政色彩较浓等。进入21世纪,为适应新形势,日本多次修改《禁止垄断法》,揭示了日本竞争政策的发展方向,即更多地运用于以往的规制领域、增加和强化法律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机构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国民监督、与普遍认可的竞争规则接轨。
徐梅指出,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军的授意下,日本进行了民主化改革,解散财阀。伴随市场化改革的进展、产业政策的调整及经济实力的增强,日本《禁止垄断法》经历了一个制定、实施和发展变化的过程。本文拟就二战后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制定与修改、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其地位的提升以及与美国《反托拉斯法》比较的特点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立足于新形势揭示其未来发展方向,借此引发更多的思考,进一步深化相关研究。
(一)日本《禁止垄断法》的特点
日本《禁止垄断法》制定于美国占领之下的特殊时期,可以说日本反垄断体系带有很多美国痕迹。另一方面,日本在《禁止垄断法》的制定背景、发展历程、内容条款及效用等方面又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
1.条款规定相对宽松
从法规内容构成来看,日本《禁止垄断法》中有关手续规定最多,数量和所占比重明显高于美国、韩国、中国等经济体,而有关实体规定较少。日本《禁止垄断法》相对宽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存在大量适用除外的相关法律。9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废除和缩减了一批适用除外规定,但至今仍有16项法律规定的21个适用除外制度。
2.发展过程相对波折
美国是全球反垄断法规政策的发源地,日本一直仿效和学习美国,并随着形势变化和实践运用而不断修改相关法规。战后初期,在美国授意下,日本制定《禁止垄断法》,当时国内掀起反垄断高潮的美国,因急于摧毁财阀垄断势力、推进日本经济民主化,并没有充分考虑日本经济百废待兴的需要,而是将美国的反垄断政策直接搬移到日本,在某些方面的规定甚至比美国更为严格和彻底。
3.执行机构一元化
日本在实施《禁止垄断法》之初,便设立一元化执行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由一名委员长和四名委员组成,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产生,在行政组织上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委员长和委员们被界定为日本“特别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4.刑事处罚力度偏弱
日本《禁止垄断法》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可运用行政、民事、刑事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它不仅有权强制进行调查,也有权委托他方进行调查、召集听证会、向国会提交报告等。当公正交易委员会发现有违反禁止私人垄断、不正当交易限制、不正当交易方法以及控股公司、股份持有、国际协定等有关规定的行为时,通常首先采用行政方式,对违法者进行非强制性的提醒、警告等,使其接受政府意图并贯彻执行,对严重违法者则施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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