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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以莫须有的疾病将她强制绝育,46年后她来复仇!

日本于1948至1996年推行优生保护法,共有16475名被视为“有缺憾”的国民被逼绝育。



支持原告的组织在法院门外抗议


日本一名60多岁妇人今(30)日控告政府,在她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后,1972年被日本政府以“优生保护法”强迫实施绝育手术,事后未提供救济,且严重侵害基本人权,要求日本政府赔偿1100万日元(约64万元人民币)。厚生劳动大臣加藤胜信被问及此诉讼时,以“还不了解诉讼细节”为由,拒绝评论。


据香港“东网”报道,日本政府当年强制有遗传病、麻风病及智力障碍的人绝育,并美其名为优生手术。宫城县一名60多岁受害女子在仙台地方法院提告政府,她在1972年12月只有15岁的时候,被指患有“遗传性精神薄弱”,被逼绝育,将子宫峡部结扎。她表示,其后感到不适和痛楚,于1987年入院,确诊患上卵巢囊肿,被逼移除右边卵巢。因为绝育手术,亦破坏了她与一名男性的姻缘。


女子指控政府违反保障个人尊严、决定权、和追求幸福权利的宪法,以及没有对被绝育人士作出补偿。宫城县根据要求,公开了女子的诊断资料,当中写道“没有负面遗传基因”,女子认为当年认定她“遗传性精神薄弱”的判断并不可信。


这是首次有被逼绝育的人控告日本政府要求赔偿。“优生保护法”于1996年被母体保护法取代,原告个案已超过民事的20年追溯期限,但其律师则表示,前日本厚生劳动相2004年3月在国会答辩中,提及了女性被逼绝育问题,然而政府在“合理的期间”3年内并没有制定救济措施,因此追溯期仍然有效。厚生劳动省早前已拒绝原告为受害人制定救济措施的要求。


日本优生保护法奠基于优生学,制定于1948年,是为防止生育出有缺陷的后代而制定,后于1996年废止。该法也时常被引用于限制身体障碍及精神疾病等残疾人士的生育能力,据日本律师协会统计,约16000人因优生保护法遭到强制绝育。德国和瑞典也有类似的优生学法律,但都已向受害者道歉并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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