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县的57户家庭、174名居民因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厂发生核灾而搬到京都避难,他们因核灾失去了生活基础,受到精神上的苦痛,故向法院提起索赔约8亿5千万日圆(约台币1亿6千多万元)的集体诉讼。京都地方法院15日宣判,判日本政府和东电应赔偿。这是日本第3起判政府和东电有赔偿责任的判决。
这174名福岛居民向日本政府和东电索赔约8亿5千万日圆的慰问金。他们大多是住在日本政府设定的指示避难区域外的自主避难者,其中有29人是住在赔偿区域外的避难者,平均每人索赔金额为550万日圆。
判决的争议点在于,日本政府和东电是否事先能预测到大规模的海啸并预防海啸受害,依国家审查会的标准所决定的赔偿金额是否妥当,以及原告大多住在避难指示对象区域之外,自主避难是否妥当等。
日本政府和东电主张,以当时的科学水准,无法预测到大规模的海啸,故不应承担事故的责任。
京都地方法院庭长浅见宣义在15日的判决中,认定海啸灾害是可预见的,但疏于採取防范对策乃日本政府和东电的责任,故下令赔偿110名自主避难者约1亿1千万日圆(约台币3千多万元)。
因福岛核灾到外地避难的福岛民眾等,针对日本政府和东电提起国赔集团诉讼的案例约有30起,至今已有4起宣判,其中认定日本政府和东电都有责任的,包括去年的前桥地院和福岛地院在内,这次是第3例。去年9月的千叶地方法院则不认同政府有责任。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