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5日裁定,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应为福岛核电站泄漏事故承担责任,须向110名原告赔偿总计大约1.1亿日元(约合655万元人民币)。这是日本政府因福岛辐射泄漏领取的第三份赔偿判决。
这110人原先居住在福岛县、茨城县等地,福岛第一核电站辐射泄漏事故迫使他们到京都府避难。他们主张,作为核电站运营商,东电在可以预见海啸危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日本政府没有勒令东电整改。
原告方共计174人,向日本政府和东电索赔8亿4660万日元(5041万元人民币),折合每名原告约550万日元(33万元人民币)。其中64名原告的索赔请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原告律师团说,这些人将提起上诉。
法官浅见宣义说:“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见海啸的发生,没有向东电下令应对(海啸)构成违法。”“即便原居住地不在政府避难指令范围内,个人依据当时状况选择自主避难是人之常情,有合理性。”
宣判后,原告律师团在京都地方法院前拉出“部分胜诉”“第三次认定政府责任”条幅,众多在法院外等候的支持者一齐鼓掌庆祝。
日本原子能规制厅和东电15日说,将仔细研究判决,随后决定对策。
日本复兴厅统计显示,2011年“3·11”大地震和海啸发生7年后,仍有大约7.3万人无家可归。
《每日新闻》报道,大约1.2万避难者就辐射泄漏事故起诉政府和东电,相关诉讼约30起。在京都地方法院之前,群马县前桥地方法院、福岛地方法院先后在去年3月、10月对日本政府作出赔偿判决。(刘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