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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管齐下阻击恶臭污染,法律、标准和监测需联合发力

作者:佚名  来源:科技日报   更新:2018-11-30 18:51:23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科技日报记者 李禾


黑臭水体以及部分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化工厂、养猪场等都会有恶臭气体产生。在“第七届全国恶臭污染测试与控制技术研讨会暨恶臭监管与治理高峰论坛”上,日本气味环境协会事务局长太田進28日在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日本的治理经验显示,阻击恶臭污染,法律、标准和监测等需联合发力。


 


日本在上世纪70年代以前就进入工业增长期,污染问题随之显现。从1970年开始,日本对环境公害问题进行公开研讨,并制定了14条法律,严格执法并加大治理力度。《恶臭防止法》在1971年颁布,1972年5月开始实施。


“恶臭污染的标志性事件发生在1858年英国泰晤士河,100多条污水沟不断向泰晤士河注入化学需氧量、氨等污染物,散发出阵阵恶臭。”中国工程院院士侯立安表示,上世纪50-60年代,恶臭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集中显现,造成环境投诉不断增多。上个世纪80年代后,恶臭问题开始在发展中国家出现,中国也出现了多次恶臭气体扰民事件。


据中国环保举报管理平台统计,2018年1-8月恶臭、异味投诉占所有环境问题投诉比例为22.2%,仅次于噪声,居第二位。北京、上海、天津等经济发达、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对恶臭投诉已占环境投诉的30%左右。


太田進说,“随着《恶臭防止法》的正式实施,日本的恶臭投诉量呈逐渐减少趋势。特别是到了90年代,导入了对硫化氢、甲硫醇等恶臭物质的检测方法,对工厂的恶臭改善非常有帮助。”



日本规定所有的工厂和业务场所都属于环境监管区域,受监管的面积占国土面积的73.7%。太田進说,恶臭监管的基准使用的是特定恶臭物质、臭气指数两种监管方法。日本的各边界和州界、排气口、排水口都有相应的恶臭监管标准,边界和州界要监测22种物质,排气口、排水口分别要监测13、14种物质,并根据监管领域和方法等,选择最适合当地自然环境和标准的来进行监管。


中国从1994年实施《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但当前面临污染物项目数量亟待增加、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宽等问题。”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王亘说,中国正准备修订恶臭标准,以适应当前的环保要求,而日本治理恶臭的经验,将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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