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省对在国立及国定公园内设置大规模光伏电站追加了审查标准等。部分修订了《自然公园法》的实施规则,已于6月开始施行。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也将适用同样的内容,地方政府的标准正在修订之中。
国立及国定公园内已将保持优美的自然景观和原始状态的“特别区域”和之外的“普通区域”区分开来,在设置大规模光伏发电设施时,追加了特别区域审查标准,普通区域需要提交申请。普通区域的申请从“8月着手的工程”开始适用。
管理都道府县立自然公园的各地方政府要适用同样的内容,为此正在修订部分条例的施行规则,2015年夏季,多个地方政府征集了修订内容的相关意见。
部分修订了《自然公园法》的施行规则,在审查标准中追加了“相应光伏发电设施的色彩及形态不得与周边的风景或景观明显不协调”的规定。
另外,在特别区域中,就拥有优美景观的“特别保护区”等,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设置,但“若同一区域内的相应光伏发电设备地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在2000m
2以下”,而且出于公益上的需要等,允许有例外。另外,关于设置方法,规定“土地的坡度不得超过30%”等,但也设定了“维持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所需要”、“农林业附带实施”等例外规定。
此外,在普通区域内,关于“光伏发电设施中,同一区域内的地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1000m
2的”,则需要提交申请。
关于由规定的“光伏发电设备地上部分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换算在兆瓦(MW)以上的大规模光伏发电设备,不可在拥有优美景观的“特别保护区”等设置,在普通区域设置需要提交申请。
此次修订是根据环境省2月19日发布的“关于国立及国定公园内的大规模光伏发电设施设置方式的基本思路”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