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讯,外交部发言人耿爽12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证实,35名日本公民因涉嫌诈骗被中国地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中方已按照《中日领事协定》进行了领事通报。
日本媒体称,这是日本籍犯罪嫌疑人在中国被抓获人数最多的一次。这些日本人为何跑到中国实施电信诈骗?日本社会的电信诈骗情况如何?新华社记者为你揭秘。
新华社记者 华义
据新华社电 在电信诈骗案中,相对于收取现金的“收货人”,负责打电话的“打电话人”更难掌握。近年来为逃避调查,从中国向日本打电话的日本诈骗团伙不断增加。
2015年曾有报道称,一个日本诈骗团伙在广东省珠海市发生内讧,其中一人被同伙捆绑并殴打致死。该案发生于2013年,最终,日籍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人们普遍认为,日本社会治安较好,社会诚信度较高。但在日本,电信诈骗多发且历史悠久也是不争的事实。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就出现骗子冒充老师给学生的爷爷奶奶打电话并上门骗取现金的案例。进入21世纪后,日本电信诈骗案例明显增多且花样翻新。
诈骗瞄准老年人
通常,骗子会从电话簿上有选择地给看似老年人的对象打诈骗电话,冒充受害人的儿子或孙子,以经济困难、突遇变故等借口骗取钱财。除此之外,日本常见的诈骗手段还包括“虚构账单诈骗”“融资保证金诈骗”“返还金诈骗”“点击网站诈骗”等。
所谓“虚构账单诈骗”,即骗子以广撒网的方式邮寄付费账单,总会有人不记得自己有过什么消费而上当受骗;“融资保证金诈骗”和“返还金诈骗”是骗子冒充银行职员或公务员,以贷款保证金或返还税金等名义实施诈骗;“点击网站诈骗”就是点击一些网站链接后会自动提示业务办理成功,并要求缴纳高额会费的诈骗行为,实际上也是“虚构账单诈骗”的一种。
2004年,日本警察厅将这些要求受害者汇款的诈骗手段统称为“汇款诈骗”。
案例
“你有费用未向中国媒体缴纳”
据日本《每日新闻》5月29日报道,青森县一警察局接到报案,一名40多岁的女性分8次被骗取了816万日元(约合49万元人民币)。
这起诈骗案是一起“点击网站诈骗”。骗子称,受害者有一笔未向中国媒体缴纳的费用,“如果不支付收费网站的登录费用,将把她带到中国去”。这名受害者信以为真,在共支付816万日元后,不得已才向朋友求助,并最终报警。
记者就此向该警察局核实,警察局的鱼田警官证实了案件的真实性,并表示案子至今还在调查中,尚未抓到诈骗犯,受害人损失也没有追回。
近年来,日本电信诈骗金额逐渐增加。2016年,大阪一名80多岁女性被骗取5.7亿日元(约3432万元),创日本单个受害者电信诈骗受骗金额之最。同年9月,两名骗子被捕。日本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电信诈骗案是一个诈骗团伙从约370名受害者手中骗取30多亿日元(逾1.8亿元)。这一诈骗团伙于2012年被打掉,28名成员被捕。
(原标题:日本电信诈骗由来已久 最大骗30亿日元)
延伸阅读
中国抓日籍诈骗犯 中日之间没有签订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条约
2017年7月13日讯,据《日本经济新闻》报道,中国警方在福建省对涉嫌电信诈骗的35名日本人依法刑事拘留,并在3日向日方通报了相关情况。据相关人士介绍,35名日本人涉嫌从中国给日本千叶县打电话进行大数额的电信诈骗,日本警方请求中方予以合作。
由于中日之间没有签订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条约,因此这35人将由中国司法部门处置。中方如果对其不进行引渡或驱逐出境,日方有可能请求中方按照中国国内法律代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诈骗罪应当如何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
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