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时事通讯社报道,6月11日,日本政府就俄罗斯在北方四岛(俄称南千岛群岛)铺设通信光缆提出抗议,称俄此举“恶劣”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因为中国华为公司参与了工程建设,也向中国提出了抗议。
日本对俄罗斯的抗议,是基于“北方领土是日本固有的领土”的立场。 向中国提出抗议,则是因为日本一直声称,“第三国国民(包括第三国企业)在该地区进行经济活动等看似服从俄方‘管辖权’的行为,均与我国关于北方领土问题的立场相悖”。对此,俄方的回应是,“在我们的领土上,我们可以做想做的一切事情”。至于对中方的抗议,在我看来完全可以不屑一顾。因为,日本政府根本没有权力要求中方采取与其“相同”的立场。
日俄围绕齿舞、色丹、国后、择捉四个岛屿的主权之争,已经延续了70多年。问题的症结是,历史上这四个岛为日本所有,而现实中则由俄罗斯实际控制。日本一直声称,“俄罗斯持续对属于我国固有领土的北方领土进行无法律依据的占领”,但我不禁要问,日本称俄罗斯此举“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日本声索“北方领土”主权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日本声索“北方四岛”主权的依据是“历史先占原则”和“历史条约规定”。日本声称,“日本先于俄罗斯发现和调查北方领土,并最迟在19世纪初之前就确立了对四岛的实际统治。1855年签署的《日俄通好条约》确认维持当时自然形成的位于择捉岛和得抚岛之间的两国边境。1875年,日本通过签订《桦太千岛交换条约》(按:库页岛日本称桦太、俄罗斯称萨哈林)从俄罗斯获得了千岛群岛,作为交换条件放弃了桦太全岛”。
但日本应该明白,那都已是陈年旧事。 因为,二战以后,整个国际秩序早已获得重新安排,日本领土也早已被“重新规划”。日本政府自己也承认,《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吾等规定之岛屿”。那么,苏联是《波茨坦公告》签署国,“吾等”当然包括苏联。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就是接受包括苏联在内的同盟国对战后秩序的安排,接受对日本领土的限定。日本政府还承认,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第三款,日本放弃了对千岛群岛的所有权利、权益和请求权。那么,即便苏联没有签署旧金山和约,用历史上和俄国签署的条约声索“北方四岛”,在法律上是否说得通?
目前日俄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俄罗斯称四岛为“南千岛群岛”,即齿舞、色丹、国后、择捉,是“千岛群岛”的一部分。日本则认为“北方四岛”不属于千岛群岛。我认为,判断孰是孰非的关键,不是究竟应该称“北方四岛”还是“南千岛群岛”,不是齿舞、色丹、国后、择捉四岛是不是千岛群岛的一部分。因为,这不是有明确答案的地理问题,而是战后秩序是否应该得到维护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关注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因为,维护战后秩序,就是维护和平。
日俄关于四岛主权的争论,不是“自古以来”归哪一方的历史问题,而是产生于战后、属于如何认识战后秩序的问题。1945年8月底至9月初,苏联出兵占领齿舞、色丹、国后、择捉四岛,事先曾和美国商议并获得美国认同。也正因为此,俄罗斯始终强调,“南千岛群岛是俄罗斯二战成果,有法律依据”。例如,2013年1月10日,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日本政府在北方领土问题上的立场没有变化。至于归还的具体时间等问题,日本准备表现出灵活态度”。俄罗斯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扎哈罗娃随后表示:“我想提醒一下,南千岛群岛根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划归我国,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任何质疑俄对南千岛群岛主权的言论都是不可接受的。”如果日本认为,对二战以前的日本领土都可以提出主权要求,那么日本是否有意恢复“大东亚共荣圈”?
值得注意的是,安倍第二次执政后即显示出改变战后秩序的明显意向。2013年2月初,安倍政权即设立了“领土主权对策企划调整室”,目的是“加强日本领土主张的对外宣传”。但我认为,这种宣传可以休矣。因为,安倍政权一再标榜“积极和平主义”,而维护国际秩序,是维护和平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