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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因劳工案要在国际法院起诉韩国

作者:佚名  来源:hexun.com   更新:2018-11-14 15:47:56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10月30日,韩国最高法院判决新日铁住金(日本钢铁公司)向二战期间被强征的4名韩国劳工每人赔偿1亿韩元(约合61万元人民币)。


视觉中国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毕家玮


11月6日,日本政府决定将韩国法院判决的“日本强征韩国劳工一案”提交至联合国国际法院审理。10月30日,韩国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就二战期间日本强征韩国劳工一案,判处日本企业新日铁住金(原新日本制铁)赔偿4名原告每人一亿韩元(约合人民币61万元)。


该判决随即引起了日本政府的抗议。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官房长官菅义伟、外相河野太郎接连发声,称韩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严重违反了日韩两国此前的协议安排,威胁了日韩两国外交关系的法理基础,是违反国际法的。


日本在二战期间发动的侵略战争给周边各国都造成了沉重伤害,其间发生的强征劳工、慰安妇等事件更是日本战争罪行的铁证。如今日本居然提出赔偿强征劳工的判决违反了国际法,乍一看确有大言不惭的恶人先告状之感。然而就国际法角度考虑这一争端,背后也确实有值得琢磨的复杂背景。


争议起源于日韩赔偿协定


1910年,日本迫使韩国签订《日韩合并条约》,朝鲜半岛变相成为日本的殖民地。一直到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朝鲜半岛人民持续了30余年的反日斗争。而直至1965年日韩两国签订《日韩基本条约》,两国才最终实现邦交正常化。但是历史遗留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日本在殖民期间强占劳工问题、慰安妇问题一直横亘在两国之间。


针对韩国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日本外相河野太郎称,日韩两国之间的历史问题已经通过《日韩基本条约》以及条约下的有关协定如《关于解决财产及请求权问题及有关经济合作的日本国与大韩民国之间的协定》得到了“全面且最终的解决”。河野太郎指出,在韩国财政支出只有3亿美元的当时,日本根据条约交付了5亿美元的低息贷款,由此终结了对过去(殖民统治期间)历史的问题。


根据日本的说法,这5亿美元解决了慰安妇和强征的劳工等过去的所有问题。既然韩国政府接受了5亿美元,所有劳工的索赔理当由韩国政府支付。按照日本提出的法理,自《日韩基本条约》签订后,韩国对慰安妇和对强征劳工的起诉都是出尔反尔的行为,这是国际社会难以接受的。


《日韩基本条约》的签订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1965年,离韩国前总统朴正熙上台不久,国家也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为了发展经济,以及顺应日韩均为美国亚太同盟的大背景,朴正熙与日本妥协媾和,签订了《日韩基本条约》,获得了日本提供的包括以3亿美元的现金赠与、2亿美元的长期贷款、以及3亿美元以上一般民间贷款组成的巨额资金。


而根据《日韩基本条约》及其附属协定的要求,日韩两国自此永久解决二战赔款方面的事务。从法理上来说,通过该条约,韩国确实永久放弃了殖民地事务的索赔权,甚至包括慰安妇及强征劳工等问题上的民间赔偿。


但对于该条约,韩国政府的态度也是遮遮掩掩。在条约签订之后,朴正熙政府宣布《日韩基本条约》以英文文本作准,而在对外公开的韩文文本中,却删去了所谓的“最终解决”条款。直到2005年韩国政府公布该条约无删减原始文本时,韩国民众才恍然大悟,愤怒迅速在韩国国内点燃。


而在本次韩国最高法院对强征劳工案的判决之前,《日韩基本条约》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韩国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的进程。例如,此次判决中的两名韩国劳工1997年曾在日本法院发起索赔诉讼,但日本法院驳回了诉讼,称因为《日韩基本条约》,他们已经失去了起诉赔偿的权利。


此后,包括这两名劳工在内的4名劳工2005年在韩国法院发起诉讼,但一审二审都认为日本法院的判决在韩国也有效力,直至2012年5月,韩最高法院才推翻原判。这其中依然是有《日韩基本条约》所带来的阴影。


国际法院恐难审理该案


联合国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下设的、处理国家间法律争端的权威机构。任何国家之间发生争端都需要通过谈判、协商的途径解决,如果外交手段不起效用,争端国可以选择将彼此间的争端申请国家间仲裁、或者申请国际法院作出判决。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对相关国家具有约束力的,但是不具有国内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力。法院判决的执行,也需要争端各国基于外交关系的善意遵守。


根据国际法院对其宪章性文件《国际法院规约》的解释,国际法院对某一争议成立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各争端国自愿接受法院的管辖。国际争端的选择方式是属于各国的主权事项,法院本身只能接受被动选择。


一般情况下,争端国双方会一同将争议提交至法院,例如,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两国多次利用国际法院的平台,处理两国之间的海洋划界争端;但如果争端事项仅有一方提出,那么法院要对该争端成立管辖权的话,就要求争端中的另一方选择是否自愿接受法庭审理该案,称为“应诉管辖”。也就是说,国际法院不能强制某一国到庭参与案件,案件能否确立管辖权进入到审理程序,需要双方自愿参与。


在现阶段国际法院能否成立对该案的管辖,如前文所述,这完全取决于争端的另一方韩国的态度。而自从日本11月6日宣布将该案提交至国际法院之后,韩国方面一直没有对这一行动作出明确回应。早在2012年,日本就曾试图将日韩之间的争议岛屿独岛(日本称“竹岛”)提交到国际法院裁决,然而韩国立即照会日本,称不会参与诉讼程序。比照此前的这一同类争端,基本可以预测韩国方面有很大可能拒绝日本提出的诉讼请求,使国际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另一方面值得探讨的是,针对日本要将案件提交至国际法院审理的请求,其所针对的并非笼统的日韩两国关系、或者是两国之间的各种历史问题,日本的诉求在于,希望国际法院进行判定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否与两国此前的条约安排的内容相斥,其主张的定性是一个法律争端。这是一个看起来无伤无害的很小的争端点。


但笔者认为所谓“法律争端”其实也只是一个名义幌子,背后依然是更深层次的涉及两国间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政治性考量。考虑到这一点,韩国也必然不会给日本这个表演的机会,而是通过不应诉直接将整个程序扼杀在摇篮状态。


可能引发后续同类诉讼


日本向国际法院提请诉讼的决定的确让人出乎意料。由于日本的战争罪行,在民间索赔这类与其罪行相关的问题上作出任何抗议和否定的姿态,在一般视角里都是道德上站不住脚的,而且还有可能再度引发周边国家的警惕和反感。


但日本确实有其具体的担忧。那就是如果韩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一成立,等于韩国摆脱了《日韩基本条约》的束缚,使得已经为数不多的殖民及战争受害者都有权在韩国法院提起诉讼并得到支持,其所形成的不仅仅是一张接一张的赔偿判决,更有可能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对本已如履薄冰的日韩外交关系造成进一步的冲击。而如果韩国法院对相关判决执行,则也有极大可能影响到在韩的日本企业,使日本企业在韩面临各种赔偿风险,更在宏观上对日本在韩投资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日本避讳使用“战争赔款”这一名目,所以在《日韩基本条约》以及其下相关协定等文本中,也未明确提及“赔款”等类似内容,而只是在长期以来两国政府的往来中,双方默认1965年所提供的资金及贷款已经覆盖了日本应对自己在朝鲜半岛的罪行作出赔偿。


据此,韩国法院的解释是,《日韩基本条约》只是韩日政府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解决,并不包括对殖民统治的赔偿。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命洙说:“日本政府没有承认其殖民统治的非法性,否认在这期间的强征和动员的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为,韩日两国政府对于日本统治一事并没达成完全一致。”换言之,既然基本条约没有提及殖民统治期间对相关人群的责任和赔偿,法院就有权对索赔做判决,《日韩基本条约》也不能阻止个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韩国政府目前的表态也是与其最高法院判决保持了一致的立场。韩国外交部长康京和表示尊重韩国法院判决,将综合考虑各种要素后制定应对方案。此外,韩国还主张,民主国家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权分立,韩国政府作为政府无法干涉大法院的判决。


对此,日本领导人和政府的发言在刺激韩国国民情绪,这很令人担忧。韩国国务总理李洛渊说:“我们作为邻国政府,对于日本的发言在此表示严重的忧虑。我们期待日本政府的说明和慎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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