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本福岛核事故已经过去8年,这期间,日本经历了“减核”“零核”“启核”的反复,国际组织和各核电国家也积极开展事故研究分析,提出进一步提升核安全的改进建议,开展具体的改进行动。鉴于此,客观总结和探讨福岛核事故后日本及国际社会核安全监管工作的新要求和新举措,将对我国核电发展与核安全监管工作改进提供启示与借鉴。
日本的“后核能”时代
福岛核事故后,尽管民间反核呼声不断,但日本核电仍在逐步重启。2014年4月11日,日本通过了新的《能源基本计划》,将核能定义为“重要的基荷能源”。2018年7月3日,日本政府公布了最新制定的“第五次能源基本计划”,继续推进安全前提下的核电重启。这一计划还提出继续推进核燃料循环技术路线的方针。
从2015年8月到2018年底,日本恢复重启了9台核电机组。当然,重启的前提是更为严格的核安全改进。事实上,福岛核事故后,日本政府吸取经验教训,采取了一系列核安全改进措施。
一是优化安全监管机构。在福岛核事故以前,负责核电利用和监管的行政机构没有分开,负责核安全的行政机构也较为分散,导致在对核事故的防备与处理以及保护国民安全等问题上,无法确定到底谁负有第一责任。
福岛核事故后日本政府开始着手组建新的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将核安全监管职能从经济产业省分离出来,并与内阁府的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进行机能整合,成立相对独立的核能监管厅,挂靠在环境省。
二是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福岛核事故暴露出日本关于核安全和核防灾的法律体系以及相关标准、指针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于是,日本逐步实施包括引入新的安全监管制度、强化安全标准、理顺复杂的核安全法律体系等针对核安全和核防灾法律体系和标准等的修改计划。
三是转变防灾理念。日本政府已经认识到防灾理念存在的问题。这种根本性的改变就是从灾害假定向受害假定转变,这种理念的转变在核安全管理当中已经有所体现。
例如,日本在修订《核反应堆规制法》时,明确提出“预想外”的对应措施,认为对地震的预想要考虑得尽量完备,将最严重的受害情况考虑在内,在事先做好防震对策的同时要做好受害后的应对。
四是重视对核受害的应对。随着日本防灾害理念的变化,更加重视对核受害的应对。修改《核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扩充核灾害对策总部的副总部长和总部人员,追加在事后对策方面的总部机能。明确核电从业者在灾害预防具体措施上具有主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是重视技术、人员等软环境建设。在技术标准中融入最新的技术达标要求,加强对重大事故的应对以及核灾害的预防,制定中长期核能安全措施,强化对核安全预警、灾害预防、放射线医疗、核管理等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
六是全面贯彻核安全文化。日本政府通过不断加强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核安全学习与培训,杜绝核安全文化意识缺失,贯彻落实核安全文化意识。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我国核安全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响应行动,开展综合安全大检查,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要求;完善核安全工作顶层设计;编制通用技术要求,规范改进行动,确保了我国各项核设施安全改进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核安全水平。
日本福岛核事故虽导致核电发展的短暂停滞,但也为核电技术的改进提供了新机遇,对核电与核安全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这同样对我国改进核电与核安全监管提供了启示与借鉴。
坚持发展核电,确保我国能源安全战略需求。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核电能够长期、稳定地作为化石能源的重要补充。在很多国家的能源战略中,核电依然具有重要地位,尤其是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需考虑满足高速增长的电力需求,以实现经济、稳定、清洁、低碳的能源供给。
从人类和平利用核能的历史看,重大的核事故在短期内对核能利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从中长期来看,随着技术进步、监管改进,核电依然是大国能源发展的重要选择。
确保核电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核电发展经历了起步、适度发展、积极发展、高效发展等阶段,但安全始终是我国核电厂建设的第一要务。
我国核电建设均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在运的核电机组具有国际领先的安全水平,至今未发生国际核事件分级表2级以上事件与事故。核电建设必须以安全为前提,以配套能力为基础,与设计和设备自主化能力相协调,与公众接受程度相适应,保证核电建设连续平稳。
完善管理体系,实现高效科学监管。我国应坚持和平利用核能的既定方针,即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在《核安全法》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其他核能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核电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核安全监管,优化改进核电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与质量保证,提升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水平。同时,要不断提高核安全基础科研能力,发展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提高核废物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别是要攻克高放废物处置技术,确保环境安全。
探索方式方法,开创涉核公众沟通新局面。随着我国核能行业的快速发展,涉核公众沟通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核能企业和社会组织的高度重视。应推动行业全面贯彻落实《核安全法》,切实履行好公众沟通的主体责任和相应条款;建立涉核公众沟通工作长效机制,统筹相关资源,制定工作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区域融合发展;进一步加强行业公众沟通能力建设,提升我国涉核公众沟通总体水平;积极推进企业公众沟通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卓有成效地开展公众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