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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全民医保与房保

作者:未知  来源:新华网   更新:2008-3-31 22:27:5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日本依靠立法实行强制性的全民医保和低收入者住房保障   

        医疗保障和低收入者住房保障,是本刊记者对日本社会保障体系中印象最深的内容。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具有覆盖面广、针对性强、公共医疗保险机构多、医疗保险支付率较高等特点,由此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而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难,日本政府采取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主要特点是依靠立法。

  全民强制加入医疗保险

        日本自上世纪60年代建立起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国民都要加入一种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日本医疗保险大体上可划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统称公共医疗保险,不仅覆盖了全体国民和符合条件的在日本居住的外国人,而且对特殊人群还有特殊的医疗保险项目。

        健康保险也称职场保险,是上世纪20年代建立的以从业人员为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健康保险按照被保险对象的不同又划分为四种不同类别的保险。

        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被保险对象是中小企业及以下的企业从业人员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政府社会保险厅负责组织运营;组合掌管的健康保险:被保险对象是大型企业的从业人员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企业和企业集团组成的健康保险组合各自负责组织运营;船员保险:被保险对象是船员(船长、海员、预备船员等)及其所抚养者,也是由政府社会保险厅负责组织运营;共济组合:被保险对象是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部分独立行政法人的职员、私立学校的教职员工及其所抚养者,这项保险主要由各共济组合负责组织运营,掌管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的保险机构分别为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和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它们具有特殊法人资格,接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监督,负责私立学校教职员工医疗保险事务的私立学校振兴共济事业团体也具有特殊法人资格,受日本文部省的监督。

        国民健康保险的被保险对象,为没有参加国民健康保险以外任何保险的市町村75岁以下的所有国民以及居住在日本的外国人。负责国民健康保险运营的主要是市町村等地方自治体政府、从事同一行业或事务所的从业者组成的国民健康保险组合等。

        除此之外,从属于国民健康保险的、由市町村组织运营的还有“退职者医疗制度”和“老人保健制度”。退职者医疗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从公司退职的职员中具有领取老龄厚生养老金资格20年以上和40岁以后加入上述保险时间达到10年以上、还没有资格加入老人保健医疗的人群。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对象是参加了上述任何一种医疗保险的75岁以上或者年龄65岁以上身体有障碍的人群。虽然这部分人原属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组织,但是一旦到了75岁都要转移到“老人保健制度”中,享受更优惠的医疗资费待遇。

        另外,被保险者及其所抚养者除生病就医可以享受保险外,在受伤、死亡和分娩时医疗保险机构也会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按收入确定自负比例

        日本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的企业、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的财政补贴。企业员工和国家、地方公务员等有工作单位、有工资收入者的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农民和自营业者等没有工资性收入者,自己到市町村政府缴纳保险费。

        日本政府掌管的健康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两种,一种是8.2%,主要是针对一般国民;另一种是9.43%(其中增加了1.23%的护理保险费),主要是针对40~64岁的国民。保险费由被保险者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负担50%,按月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

        参加国民健康保险的农民和自营业者等没有工资性收入者,医疗保险缴交基数由所在市町村根据被保险者的收入水平分别核定,各市町村的保险费率也不尽相同。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者持保险证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70%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个人承担30%;70岁至74岁的老人除保险证外还有“高龄者受给证”,持这个证件就医者个人只需支付10%或20%的医疗费,其余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具体是10%还是20%由个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享受老人保健制度的被保险者,个人承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比例也按收入状况确定。

        老人医疗保险费由参加健康组合保险、共济组合、国民健康保险等的所有医疗保险的保险者共同负担,由市町村具体负责运营。

        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居高不下的医疗费用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以2004财政年度为例,日本国民医疗费总额高达32万亿日元,人均25.15万日元,相当于国民收入的8.89%。

        日本政府决定从2008年中开始实施修改后的老人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患者的自负比例,同时正在讨论通过提高税率来充实财源,以应对不断增加的财政负担。

        立法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

        日本政府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根本办法是依靠立法。日本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房叫“公营住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日本1951年6月颁布的《公管住宅法》至今已修改了14次,但“以低廉房租向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提供住宅”的宗旨始终如一。

        根据《公管住宅法》,东京都政府作为一项福利事业每年都投资建房,由都政府建造并管理的这类公营住宅叫“都管住宅”,东京都下属各区、市政府建造并管理的叫“区管住宅”、“市营住宅”。可以说,法律保证了公房租赁制度的公平合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普遍受益。

       一般来说,无房且家庭年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人,有资格申请租住公管住房。细说起来又有有家属者和单身家庭之分。

        据了解,居住在东京,两口之家年收入在278万日元以下、三口之家在316万日元以下、四口之家在354万日元以下、五口之家在392万日元以下、六口之家在430万日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有资格申请“都管住宅”。单身家庭申请者的资格,是指在东京居住3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收入条件的60岁以上的住房困难者。

        东京都每年都举行两次公房租用募集,并公布房源,符合条件者可提出申请。一般由都政府中负责福利事务的部门按申请者困难条件进行分配,但往往是一套住房会有几个或几十个同等条件的申请者,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通过抽签来决定。

        日本这类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公房,很像中国的“经济适用房”,不同的是只租不卖,做到“专房专用”,以长期维持一定的房源解决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此类公房的房租与民间房屋中介公司的租赁房相比要低得多。最有特色的是每套公房的房租因入住者的收入多少而定,收入多者多交,收入少者少交。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入住公房者都要向都政府申报收入,都政府根据入住者上一年的收入情况定下一年的房租标准。

        日本公房租用与管理的目的是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住房困难,低收入但住房不困难者(如继承房产者)、住房困难但属于中等收入家庭的人,都不在公房申请许可者之列。

        对家庭收入增加、已脱离了低收入阶层但还想继续享受低廉房租的人,政府采取如下方法保证将公房腾出。首先,政府会根据租房者的收入情况不断调整房租,即如果你不属于低收入阶层了,那么你住的公房房租也与临近的民房租金看齐了。其次,政府还会向你推荐租用符合你收入情况的条件更好的公寓住房。对于被要求腾房但仍不肯搬迁的人,政府要课以更高的租金,最多可达到民房租金的两倍。一般很少发生强行搬迁事件,只有在住户故意不交房租或住户严重违反居住条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强行搬迁。

  廉租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

        日本政府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上,对一些享受政府低保者、身残或智障者家庭等都有相应的优惠措施,在公房申请者条件、抽签等方面对弱势群体的照顾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例如,家有坐轮椅者就会被考虑分配带有坡道和电梯的楼房;家里有老人或疑难病患者等,在要求收入标准方面也会被放宽;享受政府救济的无收入单身家庭也可申请租用公房;在“家庭暴力受害者支援中心”或“妇女保护设施”接受保护的妇女,在一定条件下也可申请租用公房。

        那些突然遭遇不测,比如发生火灾失去住宅的人也不必为无栖身之地发愁。遇到这种情况,作为对受灾者提供应急支援的一项措施,政府会提供公房,不问受灾者年收入多少,而且不需要有连带保人,不需要交保证金。一般可有偿使用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再延长3个月。

        东京都政府的公房管理与使用,保护的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那些长期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安营扎寨”的无家可归者不属于这个范围,因为这部分人并不是丧失了劳动能力而没有收入,而是选择了另类的生活方式。

        在日本,从廉价租金公房的建造、分配到管理,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如果申请者不如实申报收入,如果政府部门的职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就必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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