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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官学合作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

作者:未知  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2010-3-4 12:52:35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20世纪中期以来,日本采用产业界、政府和学术界合作的科技发展体制,即产官学合作体制。日前,专门从事产官学合作研究的东京理科大学知识产权战略副教授平塚三好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该体制在促进日本科研成果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平塚三好说,日本采取“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基本国策,与本国国情密不可分。日本是一个自然资源匮乏的岛国,没有可供出口的物产,只能通过发展高科技产业出口换汇。

  在日本产官学合作体制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促进科技发展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制度保证。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1998年颁布的《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以及2002年颁布的《独立行政法人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法》是具有代表性的几部。

  以上述法律法规为依据,日本政府和民间成立了一些科技中介机构,在科研成果和企业间牵线搭桥。

  “独立行政法人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是隶属于文部科学省的公立科技中介机构。其前身是成立于1961年的新技术事业团,2003年根据相关法规改为现名。

  通过“委托开发”或者“开发斡旋”的方式,科学技术振兴机构委托企业完成各类新技术开发。前者是指将一些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性基础技术采用委托的形式交给企业或企业群,并提供开发所必需的费用。研究开发成果归国家所有,参与的企业享有优先使用权。后者是针对开发风险较小、离实用较近的技术,科学技术振兴机构站在技术所有者和企业之间,通过契约调整彼此关系。

  《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则导致技术转移机构的诞生和发展。该法规定,技术转移机构主要以公司法人形式存在,其职能是将大学的研究成果转让给企业。主要业务包括对大学等研究机构的各项研究成果进行发掘、评价、筛选,找出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并代表大学申请专利;寻找需要这些成果的企业,与之签订专利转让合同;把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回馈大学或研究者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制定的技术转移实施计划在经过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批准后,就可以从政府获得经费补贴和政策支持。

  产官学合作体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与大学的合作。平塚三好介绍说,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后,许多大企业不再着力发展自己的研究所,而是委托大学开展研究。日本主要的大学纷纷设立负责产学合作的部门,积极与企业沟通信息,争取获得研究资金,同时促进研究成果迅速用于企业生产。

  据介绍,日本企业与大学的合作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大学对企业的整体技术或者特定技术进行指导;企业委托大学开展研究;企业与大学共同开展研究;企业通过技术转移利用大学专利等。此外,日本的企业还可以向大学实验室派遣研究员,大学也经常从企业招募技术人员担任教师。

  平塚三好说,日本学术界和企业界的人员交往非常频繁。大学教授经常与企业技术人员一起参加某领域的学会。在学会举行学术活动时,大学教授就可以与企业建立人际关系,更好地了解产业需要,并根据产业需要开展相关研究,避免重复劳动和各自为战。

  日本早稻田大学创造理工学研究科的森康晃教授也是一位一直从事产官学合作研究的学者。森康晃认为,促进成果产业化要从大学人事评价制度入手,要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不只是研究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而是从事对产业发展有帮助的研究。其次在发布研究成果后到公开申请专利前这一阶段,应进一步加强重点技术的转移工作。另外,研究人员应当与产学合作部门加强沟通与交流。

  森康晃还提出目前日本产官学合作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说,在日本“科技立国”政策指引下,日本大学所拥有的专利和风险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其自身和日本政府的沉重负担,这种情况必须改变。目前,日本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对大学拥有的技术和专利进行全面评估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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