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线
崔哲男
进军海外市场,确保增长
日本是世界第二大保险王国,由于全球市场经济的持续低迷,也波及到日本保险市场。为了确保增长,日本保险巨头开始把目光瞄准世界市场,积极挺进亚洲、欧洲以及美洲的保险市场,加快并购海外保险公司的步伐。
仅2011年,东京海上集团以2000亿日元的价格,完全收购了美国的Delphi Financial Group;三井住友海上出资700亿日元,收购了印度尼西亚的PT Asuransi Jiwa Sinarmas寿险公司50%股权;日本生命保险出资480亿日元,收购了印度的Reliance life寿险公司26%股权。
放宽保险经营限制,
为海外进军护航
日本出于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以及保险市场的稳定,采取较严格的监管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集团公司进军海外市场的进程。对于日本保险业,如何加强经营效率、增强服务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成为新市场条件下的一个重大课题。
为了振兴保险业,提高保险集团公司的国际竞争力,日本金融厅在2011年3月组织召开金融政策研讨会,成立了由各学府教授、行业保险专家组成的研究小组。研究小组受政府的委托,开展放宽保险经营监管限制的研究。
研讨会经过9次讨论,整理出了研究报告。研究报告提出,应放宽如下主要限制:
1.放宽本国保险公司在海外收购保险公司作为其子公司时的业务范围限制。
2.增加保险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受信额度。
3.放宽保险集团公司二级代理业务。
4.放款保险合同转移的限制。
放宽子公司的业务范围,
提高海外并购竞争力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健康、稳健发展,日本保险业法不仅对保险公司主业进行限制,还对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制,即不得涉足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相关行业以外的领域。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日本国内,还适用于海外的保险子公司。
与此相反,海外一些主要保险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虽然对保险公司主业有相应规定,但是对保险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并没有限制规定。
这样一来,海外的保险公司可以和其他非金融行业混业经营。比如,经营汽车修理公司以及经营医疗机构、旅行代理店、酒店等。
当日本保险公司在海外并购混业经营的保险公司时,由于法规的限制,只能收购保险相关的业务,其余的业务必须排除在收购范围或直接变卖或清算。如此苛刻的收购条件,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可能还有希望实现。但是,如果与其他海外保险公司竞标的情况下,日本保险公司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近年来,日本保险公司收购海外保险公司的事例增多,而且这种收购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持续下去。为了给本国保险公司挺进海外市场营造良好环境,强化保险公司经营基础,有必要调整相关监管规定,让保险公司有更多的经营选择。
研究报告认为,上述问题主要在收购海外保险公司时产生,因此,完全可以与在收购本国保险公司时的情形分开考虑,即保持目前的子公司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只对收购海外保险公司时产生作用。
当然,对收购的海外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时,从确保保险公司经营健全性的角度考虑,有必要建立一定的规则。如,收购的海外保险公司包含法律限制的行业的,原则上可以允许保留一定时间,并限期处理;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仍然无法处理的,监管当局进行再次审核,可以破例允许继续持有该公司。
放宽对保险子公司授信额度的限制,提高并购竞争力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财务的健全性,防止对单一机构投资过于集中的风险,日本规定,保险公司对第三方(包括子公司)的授信额度总和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总资产的10%。这里的授信包括出资额(股票、公司债)、借款(含有价证券借款)、储蓄存款、债务担保等。
因此,当保险公司收购海外保险公司或把公司内的一些部门单独成立子公司时,容易出现授信额度超过规定限额,导致项目流产的现象。
研究报告认为,通过收购保险公司取得子公司的股份,是为了扩大保险主业的收益性而采取的行为,与资产运用相关的风险有区别。相比对授信额度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对保险事业相关的风险管理的合理性进行检查、监督。因此,可以通过关联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监管的方式,对保险集团公司的主业扩展风险进行管理。
只要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有效,且监管当局的监督实施得当,不违反对特殊第三者的投资集中的宗旨,完全可以放开保险公司的授信额度。
具体来说,以取得对保险子公司控股权而采取的授信,基本属于展业风险,完全可以排除在大额授信限制的范围;对于借款和担保等授信,倾向于信用风险,可以在以后的实际操作中进行评估,只要确认没有问题,也可以适当放宽限制。
放宽保险的二级代理限制,
有效利用资源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代理销售的合理性,日本只允许保险公司把代理业务直接委托给本公司的代理店,禁止代理业务转包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代理店。即使是同一个保险集团内的,A保险公司的代理店不可以代理B保险公司的业务。
另一方面,随着保险集团化趋势的到来,为了有效运用集团内的保险代理资源,出现了共享和运用集团内其他保险公司的代理渠道的需求。但是,开放二级代理业务,会出现委托方保险公司(A公司)如何做好二级代理机构(B公司的代理店)管理的问题。
研究报告认为,如果受委托方保险公司(B公司)本身对自己的代理机构有一个约束机制,这个问题应该好解决。而且,委托代理的转包业务在同一个集团内发生的话,同一集团内对保险代理店的管理方针一致,完全可以保证二级代理机构的管理。
根据上述情况,在同一个保险集团内,把集团内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代理方(A公司),受委托方(B公司)再把自己的保险代理店作为二级代理的情况下,可以放开二级代理业务。
如果开放二级代理业务,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确保二级代理的合规经营。
1.提供二级代理委托业务时,要求委托方保险公司提供承诺书。
2.委托方保险公司可以干预受委托方保险公司和其代理店之间的二级代理委托协议内容,允许进行变更和解除等,达到有效管理代理店合规经营。
3.二级委托代理店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对同一集团内的其他保险公司委托二级代理业务时,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监管机构审核时,要确认委托方和受托方对二级代理店有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
放宽保险合同转移的限制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保险公司进行事业重组时,除了合并与兼并之外,还可以转让保险合同。但是,由于下列原因,保险合同的转让并没有在实际操作中被广泛运用。
1.在转让保险合同时,对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相同的合同,必须整体转让,因此其实施受到一定的限制。
2.现行规定对保险合同自由转让时,保护投保人利益方面考虑不足。因此,积极灵活的运用合同转让,还存在一定的顾虑。
如果保险合同的转移能够灵活进行,保险公司可以更加容易根据销售渠道进行重组合并,或者促进向特定行业集中经营资源,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率。而且,在确保保险金支付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把保险合同转移到服务水平更好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来说也是一件好事。
3.保险公司的变更是保险合同重要事项的变更,因此,需要充分考虑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而且,还要考虑合同变更给投保人带来的不便因素。即使保险合同可以灵活的转让,也要保证各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开发商品,停止销售或撤销产品。
研究报告认为,在保护投保人利益和确保公平性的前提下,只要对选定转让对象合同的合理性、转让范围的明确性以及转让的必要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完全可以放宽“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相同的合同必须整体转让”的限制,确保保险合同的自由转让。
综上所述,日本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规定比较严格。如保险子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对子公司授信额度的限制,禁止保险二级代理业务的限制以及保险合同转移的限制等,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保险公司的合并重组、海外扩张的步伐。这次监管当局自上而下的改革意愿表明,日本保险行业正急于突破目前全球经济低迷的瓶颈状态。今后这些研究意见是否落实,有待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