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持社会的安定,人们制定了各种各样被称为“法律”的规则来强制、规范或者禁止某些行为,违反了这些规则就会受到惩罚,如果是违反了其中的《刑法》就是“犯罪”,要受到被限制人身自由(徒刑)甚至被消灭生命(死刑)的惩罚。
但是进行认定是否犯罪以及决定惩罚的侦破和审判过程的是人,是人总会犯错,而且刑事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是对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的判断,而人是无法回到过去去观测事件的发生过程的,因而只能根据现存的物证、记录和记忆来进行合理的推测,实际上不管从事审判的人们对其所做出的判断有多少自信也不能真正确认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真的存在过,所以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冤案”本身就是不可避免的。
“冤案”实际上并不只是人们一般所理解的“无辜的人被当作了罪犯”这个层面,即便是罪犯,但在审讯或者量刑时受到了不当对待或者被处以不当量刑也是一种冤案。这里讨论的冤案只是对于有实际犯罪行为的“刑事犯罪”而言,比如说由于身份问题或者是心理活动而被定罪本身就是非法的,已经超出了冤案的范围了。
都说日本人做事比较认真,实际上冤案也时有发生,兔田事件、财田川事件、岛田事件和松山事件就是有名的战后四大死刑冤案,就这几年被媒体重点报道过的就有这么几个案子:2010年3月宇都宫地方裁判所(相当于中国的高级法院)重审发生在1990年的“足利事件”,判定已经被判无期徒刑,入狱20年的菅家利和无罪;2011年水户地方裁判所重审发生在1967年的“布川事件”,判定被认为是该案犯人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樱井昌司和杉山卓男两人无罪;2012年11月东京高等裁判所重审发生在1997年的“东电OL杀人事件”,判定已经入狱15年的尼泊尔人迈纳里(Govinda Prasad Mainali)无罪;2014年3月静冈地方裁判所对发生在1966年的“袴田事件”进行重审,决定当庭释放于1966年逮捕入狱,1968年被判处死刑的袴田岩并且停止执行死刑,袴田岩从30岁被捕入狱到释放在狱中度过了45年以上的时间,曾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定为“世界上关押时间最长的死刑囚”,后来是这个纪录实在太负能量了,吉尼斯自己就取消了这个世界纪录。
袴田岩与姐姐秀子
可以说冤案是国家权力对个人的犯罪,正因为冤案有这个特征,所以不管在哪个国家纠正冤案都十分困难,即使能纠正过来也要花极长的时间,所以冤案的受害人的一生基本上被冤案给毁了。
被认定是冤案之后,受害人当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人生是无法用金钱来购买的。而且实际上日本国家所给出的赔偿金额也相当小。日本《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冤狱赔偿金额为1000~12500日元/天,考虑到被关押的时间是每天24小时的话,即使是给出最高的赔偿单价也够不上最低工资,而且原来受害人支付的律师费用也是在赔偿金中开支的,从2010年之后日本才在纠正冤案时由政府支付律师费用。
这样,防止和减少冤案的发生就是一个很迫切的社会要求。就算不能同时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走一个坏人”,也要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起码要能做到在发生了冤案之后,能够给出舆论和传媒能够接受的理由,也就是要消除那些可能引起冤案的原因。
日本的警方和检察官在公诉案件中胜诉率极高,据统计达到99.9%,几乎是全胜。有人指出这就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警方和检察官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有时就会采取逼供信、伪造证据或者销毁证据等不法手段以保证公诉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
所以防止冤案首先就要改善审讯和取证方法,比如采取在审讯时一定要有律师在场,要全程录像以防止警方逼供信等方法,减少因为“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案。
就算是冤案赔偿太微薄,也总还算是赔偿了,总好过因为冤案而被误杀。事实上四大冤案中财田川事件中的冤案受害者谷口繁义之所以能逃脱上绞架的命运就仅仅是因为侥幸,当初关押谷口的监狱没有绞架,于是把他移送到了有绞架的大阪监狱来执行绞刑,但是警方在移送的过程中遗失了一份文件,这样就无法做成送给法务大臣签名的命令书,这才活了下来。
所以在死刑问题上就更要谨慎。日本刑法有死刑,而且死刑判决也不罕见,只是在执行死刑时比较谨慎。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第2款规定死刑在终审判决后半年内一定要执行,但实际上这一条从来就没有认真执行过,因为这个法律的同条第一款规定了死刑的执行要有法务大臣签字的命令,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务大臣带来了精神压力,所以不少法务大臣为了逃脱这种精神压力在任期中以种种理由躲避签名,反正日本是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大臣,过个一年半载自有别人来接任,谁爱杀谁杀去。
顺便说一句,这些年的法务大臣中执行死刑最积极的是鸠山邦夫,在从2007年安倍晋三改造内阁到福田康夫内阁总共342天的任期内签杀了13个死刑命令,是1980年之后执行死刑最多的法务大臣。鸠山邦夫不但热衷于执行死刑,而且还发表过不少有关积极支持死刑和执行死刑的言论,甚至主张要像流水线那样根据判决的先后顺序痛痛快快地执行,因而被《朝日新闻》起了一个“死神”的绰号。
“死神”鸠山邦夫
实际上鸠山邦夫提出的“按照判决的先后顺序执行死刑”方法是不可行的,日本法务大臣在就任时会接到一个部分在押死囚犯的名单,意思是这些死刑判决实际上是有点冤案嫌疑的,说不定会要重审翻案,这些人杀不得。
在这个问题上有过教训,1992年在福冈县饭塚市发生了一起两名女童被奸杀的恶性案件,一个月之后警方逮捕了一名叫久间三千年的嫌疑犯,经过测谎器和DNA检查之后警方认定久间是案犯,1999年被判处死刑。但在2008年死刑执行之后,2009年家属和律师开始了请求再审的诉讼,到现在虽然诉讼还在进行中,但是一般都认为这是个冤案,翻案只是时间问题,因为定案时看起来最可靠的证据是DNA鉴定,而DNA鉴定的精度在当时其实是有问题的,已经翻案了的足利事件就是这样。以至于签发这张执行命令的法务大臣,自民党议员森英介因为这纸命令而出了名,现在再提到他的时候都要提到这件事。
所以现在日本人在这个问题上变得更加谨慎了,1998年在和歌山发生过一起在咖喱饭里下毒造成致人死亡的案件,事后逮捕了一位叫林真须美的嫌疑犯。2009年最高裁(最高法院)驳回林真须美的上诉,终审判决成立,但是认为这个案子很可能是冤案的声音一直很高,因为没有动机,没有供词也没有很有说服力的证据。最有力的证据就是在作案现场所发现的砒霜和在嫌疑犯家里找到的药白蚁的砒霜被鉴定为同一批次的,但是别的鉴定又得出了“不一定”的结论,现在有律师在支持重审这个案子,所以媒体基本上都认为林真须美的死刑是不会被执行的。
林真须美
每次平反冤案的时候都会谈到这么一个问题:对造成冤案的责任人,那些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怎么办,要不要追责?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官民之间有着巨大差异。
大部分人都认为造成冤案的公检法人员都是被税金供养的公务员,造成了冤案损害了纳税人是不可原谅的,应该严惩,即便不说反坐,起码是不是应该免职呢?出狱社会正义感以及对受害者的同情,这种想法是很自然的,在袴田岩事件的时候,日本网络上就出现了一份参加这个案件的侦破、公诉和判决的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的名单,呼吁社会对这些加害人进行制裁。
但是日本法学界对追责问题的认识却不同,他们同意制造冤案是一种犯罪,但是冤案犯罪和其他犯罪不一样,冤案犯罪是一种“善意的犯罪”,不应该惩罚的犯罪,因为办案本身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如果对办案中产生的差错过分追究会使办案人员产生压力,以至于没有人敢负责维持社会安定。
当然可以说这种思维方式是“胳膊往里拐”或者是一种“护犊子”的行为,但问题在于警检法是几乎完全密封的世界,专门家之外的人士无法插足,即便是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也无法干涉警检法的组织管理,只要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被发现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就不会受到处分。
冤案平反要花很长时间,一般平反的时候当时的责任者都已经退休,无法追责了。但如果还在职的话,这人的仕途也就到头了,因为冤案的平反对于警检法就是丑闻,官僚组织内部不会宽恕那些使他们丢了面子的人,但是那些内部事务不会在公众面前暴露。
所以一直到现在为止,日本在平反冤案之后没有过对当时办案人员的追责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