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对于提供情报、态度恭顺、通力合作的人,总是宽大为怀的,因为警察行事,缺此不可。(政治学者)贝利说,美国的罪犯往往主张自己无辜,同警察争论;而日本的罪犯则主动坦白,接受搜查。有人认为这是战前日本警察盛气凌人,欺压老百姓的后遗症。在美国,往往强调个人的权利;在日本,一般对搜查不大在意,可能是由于社会统制较严。实际上,日本警察也会强调自己有权行事,主张自己做得对,对态度随和的人宽,对态度顶撞的人严,往往用很长的时间追根问底。……日本人对犯法的人决不宽恕,总是主动帮助警察维持社会秩序。他们对迟到早退、散漫游惰,不像美国人那样宽容,这种国民性与上述对警察的态度也有联系。……
警察处事稳妥,善于争取舆论的支持。就是说,当舆论批评某种行为的时候,对于有这种行为的人并不急于逮捕,也不过分追究,以致越出舆论的范畴。……
日本对枪支管制极严,警察平时对接近战训练有素,应对示威时警察人数总是远超示威者,且他们可以倚赖公众的支持,因此警察很少会出于恐惧而攻击嫌疑犯。胜券在握,可以断然采取行动时,警察也不向嫌疑犯进行恫吓或直接下手。他们坚信,犯法的人终究要依法制裁,有时甚至对这种罪犯抱有恻隐之意。
日本搜查当局可依法拘留嫌疑犯,最长不超过二十天。一般没有充分的理由是不随便行使这个权力的。总之,查询的时间是充足的,可以力争早日结束搜查,但不必急于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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