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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走私日本疫区牛肉案宣判 主犯获刑4年被驱逐

作者:佚名  来源:劳动报   更新:2016-11-18 10:23:53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图1)


通过非法渠道走私的日本疫区牛肉,以“水果”名义入境后,几经转手,堂而皇之进了沪上日料店等场所。昨天,这起备受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涉案6人均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刑,其中主犯寺某获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驱逐出境。


由于日本为疯牛病疫区,自2001年起,中国禁止从日本进口牛肉。然而,日本人山内秀介、重石真秀(另案处理)却伙同寺某、陈某等人将疫区牛肉以“水果”名义偷偷空运至上海并非法销售。这些在日本境内进货每公斤5至7美元的日本牛肉,通过非法渠道走私进入中国后,仅批发价就高达每公斤300至600元人民币。经检察机关查明,2013年8月至2015年3月,寺某根据山内、重石的安排,伙同被告人陈某予以接运、仓储。这些日本牛肉被销往了“峰井日料”、“安达日料”等日料店和个人,部分待销售的日本牛肉被有关部门扣押。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寺某(日本籍)明知是我国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日本疫区牛肉,仍伙同陈某予以非法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金额达1339万余元,二人均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寺某系主犯,陈某系从犯。


庭审期间,寺某及其辩护人曾提出,寺某只是被动参与的“马仔”,应该认定为从犯,法院对此并未采纳。法院认定,寺某参与的犯罪事实中,积极联系客户、组织货源、送货、对账、收款等行为,全程参与并具体负责涉案牛肉在国内的销售活动并起主导作用。最终,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寺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驱逐出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日料店老板顾某明知是日本疫区牛肉,仍代为仓储部分牛肉,金额达243万余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禁止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杨某作为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此外,参与非法销售疫区牛肉的徐某、范某也分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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