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过劳死60万 已超日本成“过劳死”第一大国
在对待这位同事的态度上,单位其实已经做得相当不错了,没有纳入工伤范畴,更多的是属于制度的缺憾。《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无一提及“过劳死”。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条款看似为“过劳死”找到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很多“过劳死”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倒在工作岗位上。拿这位同事来说,就是在家中倒下的,而且抢救时间远远超过了48小时。
叙述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会有一种心痛的感觉。在“过劳死”这个现象上,我们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可是“过劳死”竟然还存在法律硬伤。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虽然在劳动者保护上,我们在很多方面已然做得不错,但依然存在一些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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