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过劳死60万 已超日本成“过劳死”第一大国
而随着形势的变化,这些短板逾显其绌。这也提醒我们,迫切需要根据变化的形势,与时俱进地推动劳动保护立法,尽快把“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
立法是需要的,但在这过程中,是不是只能耐心等待?这里不能不提到工会的作用。《劳动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如果这一条款得到落实的话,很多加班根本不可能实现。但在实际上,大多数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并不排除现实中有一些主动加班。但要看到,当主动加班成为普遍状态时,单位文化往往存在重大问题,而这同样是工会的责任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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