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推迟入职者的家属如持有“家族滞在”签证,那么该名家属也具备申请变为“特定活动”签证的资格。
另外,该日本律师也对遭企业解雇的外国员工所持签证情况进行了解释。
这类遭解雇的外国员工,也必须持有“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类型签证方可遵循以下规定及建议(由自身原因被解雇者不包含在内)。
1.希望留日求职者
(1)可在日本居住至现有签证到期。
(2)如希望临时赚钱贴补家用,可申请“资格外活动(打工许可)”。
此情况需向入国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解雇证明”及“正在求职”的材料。一旦被许可,将获得自申请日开始计算的90日以内的打工资格,仍要遵守1周不超过28小时之规定。
(3)签证到期后还可继续留日求职。
希望继续留日求职者,可申请“特定活动”签证延长在日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该求职者的家属如持有“家族滞在”签证,该家属也具备申请变为“特定活动”签证的资格。
2.打算回国者如持有“退职证明”等资料者,可申请“短期滞在”签证,为处理回国相关事宜争取到更多时间。
撰文日本律师在最后还提到,有部分外国员工所在的日本企业已破产倒闭,不能再开具拥有法律效益的“解雇证明”。在这种情况下,遭解雇者自己提出的“关于被解雇的自我申告书”也将被酌情予以采纳。(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