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总是强调其特殊性,即使借鉴国际经验,也往往“言必称欧美”。实际上,日本泡沫经济破灭后全面推进证券业重组的进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所采取的举措,与中国当前的证券业重组极为相似。
例如,积极推进证券法的修订,推进客户资产的独立存管以堵塞监管体制的漏洞、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增强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心,等等。但是双方仍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了当前中国证券业管理体制的一些根本缺陷。
日本证券业重组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完善法律,1998年日本大规模修订《证券交易法》,重点在于完善游戏规则,特别强调降低证券行业的准入门槛,增加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选择空间。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中国现有的证券法起草于强调管制的1997年,对于证券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以及证券行业业务范围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目前进展仍然十分有限。
其次,日本证券界着手完善证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交易制度,特别是强调保证金的独立存管,消除日本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渠道。日本在1998年证券交易法修订之前,要求证券公司替客户保管的有价证券需要独立保管,但没有对保证金存款和期货交易保证金明确加以规定,导致保证金被大量挪用。目前,中国证券监管机构在积极推进这一客户保证金的独立存管工作。
第三,为了增强投资者对于整个证券体系的信心,日本在证券业重组中强化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日本虽于1969年就设立了一个证券补偿基金,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财团法人,是否加入由各证券公司自己决定。新的日本投资者保护基金于1998年12月设立,规定每个公司必须参加。这一点与目前我国正在推进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比较一致。
第四,日本证券界为了区分不同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没有采取简单的分类办法,而是着手建立了以自有资本比率为核心的动态风险监管体系,使得对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可以实现动态化、预警化、差别化。
1998年日本修订《证券交易法》,引入自有资本比率监控措施。日本的证券监管机构密切监管日本的证券公司的自由资本比率,促使日本的证券公司保持一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
在证券公司的分类方面,中国的差距最为明显,至今没有形成以风险为导向的证券公司分类框架,一味强调证券公司的规模。不仅如此,目前,我们采取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的标准较为含糊,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强调的是静态的、事后的指标,有不少主观判断的成分。例如,中国的证券公司的分类监管首先必然需要依据大量的财务数据来进行分析和评估,但是,这些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呢?根据研究,在目前中国的证券公司中,19家问题证券公司的10项主要的财务指标,和那些目前来看运转正常的证券公司并没有什么差别。
第五,在日本证券界的重组过程中,对不同的监管机构进行清晰的职权划分。比如日本金融厅负责证券公司的整体监察,而与交易公正性有关的工作就交给日本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厅重点负责有关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察,日本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则主要监督市场规则的遵守情况。与此相反,目前我国不同的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清晰的职责划分,整个监管过程过于依赖行政监管。
我国在证券业重组过程中,在证券业重组进程中的准入门槛逐步降低、以及证券行业业务范围的自由拓展等主要涉及市场化方面的问题,目前进展十分有限,这将会严重影响中国证券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产生市场畸变。
入选“20世纪最有影响的十大财经人物”的巴林银行杀伐者、前交易员尼克.里森,在获奖感言中说:“不能很好地了解历史教训的人,往往会重演历史悲剧。”中国证券业的发展是否也会因为“不能很好地了解历史教训”重演“历史悲剧”呢?关健是,我们总结的教训是什么。在这方面,日本已经先行一步。(巴曙松)
每日经济新闻 2005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