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周玮)今后凡在我国境内申请“日本环境标志”的产品,可直接向环保总局环境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接受认证;同时,凡申请“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也可直接向日本环境协会提出申请并接受认证。
环保总局环境认证中心和日本环境协会27日在京举行了《中日环境标志合作协议》换文仪式,这是继与澳大利亚、韩国签订合作互认协议后,我国环境标志机构与国际环境标志机构合作的又一重大进展。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自1972年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以来,双边贸易额增长了160倍,2004年达到1680亿美元,中日两国已互为最大的进口来源地。同时,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活跃的商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智力资源又是日本经济发展所特别借重的。中日两国环境标志互认合作协议的签署,为两国企业搭建了更为广阔的环境标志认证平台,不仅有利于双方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还将有利于两国的出口企业扩大出口份额,更好地促进两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据了解,随着我国加入WTO,技术性非关税贸易壁垒已成为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这其中环境标志常常被作为一种重要手段。据统计,因不符合环保要求,我国每年有多达450亿--50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阻于“绿色壁垒”,其中因为各国环境标志未实现认证结果互认而造成的贸易损失就达40多亿美元。中日贸易交往由于“绿色”问题而导致的贸易摩擦也屡有发生。
环境标志是一种证明性商标,可表明某一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符合特定的环保要求,由于其具备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环境影响最小、关注人体健康等特点,充分体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思想,已成为各国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我国环境标志机构通过与各国环境标志机构之间的互认合作,帮助企业克服国际贸易间的绿色壁垒,提高企业产品国际竞争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