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徐博)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有媒体报道中国输日大米检出甲胺磷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有关负责人说,日本个别媒体报道中所涉及中国大米,是日本农林水产省2003年前后进口,而不是2006年和2007年度。这些大米符合当时日本规定的检验标准。2006年、2007年日本农林水产省准备将上述大米作为食用大米投放市场时,分别检出30吨和769.92吨中含有0.05ppm的甲胺磷残留,日本农林水产省决定将这些大米作为“非食用”米交由“三笠食品”公司处理。问题发生在“三笠食品”公司违反日本农林水产省的规定将其中近300吨大米用于食品加工。9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在与日本驻华使馆交涉时,日方使馆人员表示,日本农林水产省将上述问题大米作为“非食用”米交由“三笠食品”处理,而该公司没有按规定使用,属于日本国内流通管理问题,与中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