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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与启示

作者:未知  来源:资源网   更新:2009-11-5 21:23:12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日本就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业的政策,以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后,在不同时期,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对农业保护政策做出相应调整。为了提升农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争取把农业受“入世 ”的冲击降至最低程度,中国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农业政策进行调整。建立一整套农业保护与扶持机制。日本在农业发展过程中与我国相似之处颇多。因此,日本的农业保护措施值得我国借鉴。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世界各国对农业都十分重视。于是各国为了保证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在不同程度上对农业进行支持保护。农业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为了稳定本国农业、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农户收入不断提高、农产品尤其是粮食供应稳定所普遍实施的政策措施,也是各国政府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要保障。

  从20世纪上半叶开始,日本就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农业的政策,以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后,在不同时期,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对农业保护政策做出相应调整。加入WTO以后,中国承诺放开国内农产品市场,那么农业必然会受到发达国家优势农业的冲击,所以中国农业政策需要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以适应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国际环境。由于国情国力不同,保护的措施、手段和力度不相同,从而使得政策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吸取日本农业保护的成功经验,对中国制定正确的农业政策、调整农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日本农业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一)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农业保护政策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日本经济进入一个衰退期。此时日本非农业的需求减少,农业劳动力停止外流。于是在20世纪20年代后半期,日本政府注重开发应用近代科学的新技术。50、60年代经济开始迅速增长,农业劳动力急剧外流,于是采用劳动节约型技术,实现规模经济,战前劳动生产率平均为1.21%,战后劳动生产率出现了年率11.12%的惊人高增长,可见其显著上升。

  二战以后,日本有选择的扩大农业生产:将重点放在如牛奶、肉类、蔬菜、水果等农业需求量趋于增加的农产品上;限制如水稻、大豆、油菜籽等需求量增加不大的农产品}对需求趋于减少,国际竞争力较弱的农产品则促其减少或转产。

  1961年日本颁布并实施了《农业基本法》,目的在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并缩小工人与农民的收入差距。《农业基本法》规定扩大生产需求量增加的农产品,减少并转换需求量减少的农产品,合理化配置与外国农产品形成竞争的农产品,这种措施在生产政策上称为“选择性扩大”。同时,结合日本是资源稀缺国的状况,通过日一本先进的农业技术,合理利用国家的土地、水等资源,并对其进行有效开发和利用,使得日本的农业生产率和生产总值加速提高。通过稳定农产品价格,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交易条件,使其在价格与流通上更稳定。日本长期以来是细碎化耕作模式,此时《农业基本法》的规定打破其长期以来的耕作模式,向集团化、经营化、现代化方向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培养人才,使得结构政策发生改变。此外,在科教文卫方面,《农业基本法》也进行了积极参与,用法律手段整顿农村的交通、卫生、文化等方面,并且以国家强有力的预算作后盾。

  在《农业基本法》颁布以后,日本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各种具体法律,从1961年到1968年,日本先后制定了加工原料乳生产者补助金等暂行法、蔬菜生产出厂安定法、山村振兴法和都市计划法等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到日本的很多方面,包括:家畜产品价格稳定;蔬菜价格变动而使农民利益受到损失;改善村容环境;防止从农村流出的大量劳动力向城市无秩序扩张等等。

  1961年《农业基本法》制定时,制造业劳动者家庭费用高于农户的人均家庭费用,农户家庭只占制造者的76%,但从60年代到70年代过程中的十几年,农家的生活水平明显上升,很多农户家庭户均收入甚至高于制造业劳动者家庭,1973年农户家庭收入达到制造业劳动者家庭的103%。

  (二)20世纪90年代后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农业协议》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就之一。1993年12月,日本政府宣布接受《农业协议》。1994年末通过了《新粮食法》,日本持续了近半个世纪的《农业基本法》被替换。日本政府的如下调整:在《农业协定》框架下,日本承诺从1994年开始至2000年六年中日本将农产品的平均关税率降为12%。在WTO的农业补贴、“绿箱”政策和“黄箱”政策的运用方面,由于这些政策都可以免于减让承诺,日本将过去补贴生产的费用放在了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如农业基础设施;对于进口产品加价并且提高国内批发价,运用“黄箱”政策来保护农业,发展国内农业生产。

  伴随着《新粮食法》的实行,并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及《农业协定》的束缚,日本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1999年的《大米流通法》、同年7月的《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2001年“农业经营政策大纲”等等,并且日本政府在2000年提出下一轮WTO农业谈判方案。2001年,日本提出要扶植发展规模经营,提高国内农产品竞争力,改善农产品销售与流通环节。

  二、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

  第一,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实行价格支持,如日本政府根据1961年《农业基本法》制定了农产品价格政策,引入“生产费补偿和平衡工农收入”的计算方法,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同时对某些农产品提供价格补贴。最突出的是对大米实行“双重价格”,高价收购,低价销售。乌拉圭回合谈判是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转折点。由于受《农业协议》的限制,日本在农业补贴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对“黄箱”政策进行了削减,如农产品价格补贴、出口补贴等,但“绿箱”政策在扩大,如《农业基本法》中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科、教、文、卫的支持以及农村环境的保护等,这样一些“黄箱”政策通过方式变化就纳入“绿箱”政策的范围。

  第二,从农业保护实施的政策法律来看,日本在一个法律出台的同时,伴随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如在《农业基本法》颁布以后,先后出台了“蔬菜出厂安定法”、“山村振兴法”、“都市计划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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