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在关税、出口补贴、关税配额等方面,日本作为一个资源稀缺国,主要对农产品实施进口,于是日本实施高关税、低补贴甚至对出口不补贴的政策措施,从关税水平与关税超过100%的产品种类上分析,日本的关税高达58%,进口关税超过100%的农产品多达142种,远远高于美国和欧盟。
第四,在补贴是否与生产与价格挂钩方面,日本的政策与他们各自补贴内容相脱钩,具有一定了灵活性,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一)WTO《农业协定》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
《农业协定》把国内支持措施分为要求减让承诺与可免除减让承诺。其中要求减让承诺的包括“黄箱”政策。“黄箱”政策是指《农业协议》框架下,成员方必须将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措施进行削减的政策。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价格补贴,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对农产品营销贷款的补贴等。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包括“绿箱”政策、“蓝箱”政策、最低减让标准和最低差别待遇。“绿箱”政策是指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中转移而来,且对生产者没有影响的农业支持措施。
(二)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给中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国要面临国际市场环境的压力,农业保护政策能够增加国内农产品产量和农民收入,借鉴国际上农业保护的先进思想和方法从而逐步完善中国的农业保护政策,使得中国的农业面向国际市场更具竞争力。
借鉴日本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发展。中国的国土面积居世界第三位,拥有各种地形和土地,中国应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和环境状况,建立各种形式的商品粮基地。调整粮食作物品种结构,加大科教支农力度,使得优质品种、高产品种能够推广种植。支持中国的农业重点区域、优势农产品区域、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出口集中区,重点生产优质专用小麦、专用玉米等“双优”、“专用”作物。
日本每次农业政策的出台与实施都会伴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健全农业政策,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中国在发展农业,实施政策时有法可依,为农业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真正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兴农。因此,中国也应建立一系列灵活多样农业政策和保护措施。
加强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扩大一般农业政府服务的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据农民和农村的实际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科研技术的推广,加大教育特别是农业教育的投入。这些都是“绿箱”政策所允许范围之内的措施。
(三)加入WTO以后中国农业政策应采取的改革措施
加入WTO后,中国承诺放开国内农产品市场,一系列如高关税、复杂的非关税保护措施等都将逐步取消。从短期来看,中国农业直接地面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竞争与挑战,必然受到发达国家优势农业的冲击,但是从长远来看,可以提高中国农业竞争优势。为提高农业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必须在WTO《农业协议》框架下,并结合我国国情,遵循如下思路制定相应的农业政策:
第一,应在《农业协议》规定允许的“绿箱”政策范围内的政策措施方面加大力度。“绿箱”政策措施包括:一般农业服务支出,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咨询服务、检验服务、农产品市场促销服务、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粮食安全援助补贴;与生产者不挂钩的收入补贴;收入保险计划;自然灾害补贴计划;农业生产者退耕或转业补贴;农业资源储蓄补贴;农业结构调整投资补贴;农业环境保护补贴;落后地区援助补贴等。中国农业“绿箱”政策支持总量相对发达国家较低,管理体制不完善,支持结构不合理。今后中国农业“绿箱”政策要在总量上增加投入,在结构上调整和完善,并且加大对农业支持力度,增加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设施改善、农民培训帮助等方面的投人。
第二,对于农业“黄箱”政策的调整。《农业协议》规定了“黄箱”政策的使用空间。日本的农业政策中涉及到“黄箱”政策并不多见。所以中国可以在“黄箱”政策上努力,但要将空间用好。
第三,完善农民收入保障制度。政府要逐步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制,对农民因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带来的收入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如美国以脱钩补贴的方式对农民进行补贴,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农民、低收入者进行直接补贴,将部分价格支持政策转化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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