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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规定核电站的运转期限为40年

日本政府6日公布了《核物质和反应堆管制法》新修正案。修正案规定,核电站的运转期限为40年,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核电站才能破例延长运转时间。

    这是日本政府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限定核电站的“寿命”,如果该法案在国会获得通过将付诸实施。

    由于日本国内运转了30年以上的核电站不断增多,日本政府希望对存在老化问题的核电站加强管理。这也是去年日本大地震引发核泄漏事故后,日本政府修改原子能安全标准的一部分。

    根据修正案,核电站运转40年后将不再允许运转,如果某些核电站的管理方认为有必要延长运转期,可提出延期申请,由相关部门对核电站设施的老化情况和确保设施安全的技术能力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可允许适当延长运转时间。

    在日本国内的54座商业核反应堆中,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敦贺核电站1号机组、美滨核电站1号机组等3座反应堆的运转已经超过40年。

    修正案还拟将发生堆芯损毁等严重事故时的抢险工作纳入法律监管,而不再像以前那样只是由企业自主采取措施。依据该法案,对正在运转的核电站进行符合最新标准的更新改造应成为法定义务。

    《核物质和反应堆管制法》全称为《关于核原料物质、核燃料物质和反应堆管制的法律》,最早于1957年颁布实施,后经多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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