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媒报道,关于2016年3月日本滋贺县大津地方法院要求关西电力公司高滨核电站3、4号机组(位于福井县高滨町)停运的暂行处理决定,大阪高等法院本月28日裁定认可关电方面的诉求,取消停运命令。
据报道,两座核电机组的运行由此获得法律许可,时隔约1年后喊停正在运转中的核电机组的首个司法裁决被推翻。关电社长岩根茂树表示:“谋取地方理解的同时,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推进重启的准备工作。”
大阪高等法院审判长山下郁夫就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制定的原子能规制委员会的新安全标准指出:“这是吸取事故的教训,根据最新的科学和技术知识制定的标准。不能说是不合理的。”
法院认为,高滨核电站根据新标准新设的“标准地震动”(抗震设计大致标准的摇晃)不能说是过低。并认为抗震加固工程和海啸对策也是适当的,指出“在事故发生时防止堆芯遭受显著损伤的确定性已经很高。”
要求停运的居民方虽然今后可以提起特别上诉等,诉求最高法院做出判决,不过因很难被认定符合违宪等的条件,该判决被推翻的难度很大,因此将慎重研究应对措施。
报道指出,在本次上诉审理中,居民方根据地方法院宣判后发生的熊本地震主张“未考虑到连续发生强烈晃的情况”,关电则反驳称“从高滨核电站的选址来看,无法想象这一情况。”
关电强调因两座机组停运而采取的代替发电每天需承担2亿至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200万至1800万元)规模的损失。虽然关电为力争早日重启同时提起停止执行申诉,要求在本次判决结果出炉前暂停暂行处理决定的效力,大阪高等法院则优先作出了上诉审裁决。
暂行处理决定由临近福井县的滋贺县居民于2015年1月提出申诉。大津地方法院去年3月9日决定勒令禁止运转。并就新安全标准指出:“不得不对关电那种程度的说明是否能构成公众安心和公共安全的基础感到犹豫。”
其还根据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造成广域受灾的危险性,认定存在对当地居民人格权的侵犯。关电翌日即3月10日关停实际处于运转状态的3号机组,之后2座机组再未重启。
因地方法院也不认可关电方要求停止执行与异议申诉,关电在准备向大阪高等法院上述手续的同时,考虑到审判的长期化,于去年8月至9月取出了核燃料棒。
据了解,包括去年3月的判决在内,地方法院的3次判决均由同一名审判长做出。高等法院在一系列手续中首次由另外的审判长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