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德国是养殖业发达国家,主要饲养猪、奶牛和蛋鸡。德国的养殖业以家庭农场为主,其养殖总量根据土地承载力进行控制。其中奶牛、生猪主要采用深粪坑系统,一般将粪尿集中存放在畜舍下的粪坑中,长期存放(一般6-9个月)腐熟以后直接用于农田。近年来,浅粪坑系统及与之相配套的自动刮粪技术在德国得到快速推广应用,通过固液分离将固体作堆沤处理或加工成垫料使用,而液体部分则采用加盖的粪污贮存设施,对贮存设施的容积、防渗漏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德国是能源缺乏的国家,政府一直致力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鼓励采用沼气发酵工艺解决粪污处理问题。2004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对沼气发电采用增值税全额退税的政策,增值税率为16%;同时对沼气池建设提供20%-30%的无偿补助费。沼气工程发酵原料多采用混合式,能源植物与畜禽粪便混合发酵,能保证系统稳定,采用全混合发酵法处理猪粪便的比例高达94%。2008年后,提纯后的沼气可直接并入天然气管道,多余沼气通过火焰燃烧器直接烧掉,严格杜绝直接排入大气。沼气工程都建有沼渣、沼液储存池,储存的沼渣、沼液经过3-6个月的存放后作为农作物肥料利用。
日本
日本畜禽养殖场以中小规模为主,畜禽废弃物中的氮磷钾总量基本与日本的化肥用量相当,但是大部分养殖场周围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畜禽粪便。畜禽养殖场普遍采用干清粪方式,固体粪便、粪浆和污水等不同形态废弃物,分别通过不同技术进行处理。只有北海道农田面积充足,养殖以大规模奶牛场为主,粪污经过氧化塘贮存后作为肥料用于饲草或农作物种植。
日本规定1个养殖场猪超过50头、牛超过20头、马超过50匹时,必须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得到许可方能经营。畜牧场排放的污水中BOD和COD的浓度要低于120ppm,大肠杆菌数量要少于300个/cm3。养殖场还必须遵守《恶臭防止法》规定,一旦有害气体超出允许浓度,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勒令停产。一个畜牧场养猪超过2000头、牛超过800头,马超过2000匹时,排出污水必须经过净化,使之符合水质保护法规定。在公共水域中排放水要求更严,规定猪舍面积在50㎡以上,牛棚在200㎡以上,马厩在500㎡以上,必须向当地政府申报设置特定设施。
日本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支持力度较大,对环保处理设施建设费给予高额补贴,50%由国家财政补贴,25%由都道府解决,农户只支付25%的建设费和运行费用。日本横滨市要求牧场主对畜禽产生的粪便和尿液、冲洗水分开,尿液、冲洗水全部进入下水道,由公共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但由畜禽场交纳污水处理费。
中国台湾
我国台湾主要通过加强畜牧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和加强畜牧业污染防治管理等对策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世纪90年代开始,台湾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指导畜牧场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成立“畜牧污染防治技术服务团”建立区域性技术推广体系、指导畜牧场开展畜牧废弃资源回收及再循环利用、举办污染防治培训班、设置堆肥集中处理场、推广牧场绿美化等方面防治畜牧业污染。
台湾规定,养猪3000头以上、鸡8万只以上或牛250头以上的,畜牧场应先向当地环保局申报事业废弃物清理计划书,经审查核准后,才可申请畜牧场登记或变更登记饲养数量。对于废弃物的再利用,畜牧场无论是自行还是委托堆肥场或化制场等,都应依照“农委会”的公告,将畜禽粪便、污泥或动物尸体等再利用制成堆肥或肉骨粉等,都应记录再利用的种类、日期、名称、数量、用途、事业、再利用机构、再利用方式及处置说明,并保存3年以上。
为鼓励农民兴建及改善畜牧污染防治设备,台湾“农委会”修正畜牧污染防治设备贷款要点,放宽申贷条件,放宽规模限制,凡取得畜牧场登记证书的畜牧场皆可申贷;且提高贷款额度,猪每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新台币,下同),羊每头4000元,而禽畜粪堆肥场则为每场1000万元。畜牧污染防治设备专案贷款目前利率为2.0%,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