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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从70年代起,美国以《国家环境政策法》为基础,成立了国家环境保护署,制定了《固体废物处理法》、《资源保护与回收利用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等诸多法律,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环卫行业相关法律体系已经非常完善。其发展脉络如下图所示:
1965年国会通过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Solid Waste Disposal Act,简称 SWDA》),这是美国首个联邦政府层面的垃圾处理法律,明确了地方政府是固废管理的责任人。
1970年1月1日尼克松签署颁布了《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规定了美国国家环境政策、目标以及联邦政府、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逐步确立了联邦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主导权,是美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奠定了美国环境立法的基调。
在此后一段时期内,美国密集颁布修订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1970年12月尼克松发起设立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
1970年国会将SWDA修订为《资源回收法》,1976年进一步修订更名为《资源保护及回收法》(RCRA),之后又分别在1980、1984、1988、1996年进行了四次修订。该法建立了回复、回收、再利用、减量的4R(recovery、recycle、reuse、reduction)原则,将废弃物管理由单纯的清理扩展为兼具分类回收、减量、及再利用的综合性规划。
美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是填埋,随着城市垃圾的不断增长,大规模建设的垃圾填埋场出现了泄露、污染周边环境等负面问题,1980年美国国会以拉夫运河事件为契机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也称超级基金法),该法提供了一个联邦“超级基金”,以弥补对失控和无主废物填埋场泄漏所造成损害的补偿。
通过对三大经济体法律政策发展脉络的梳理,我们发现日本、欧美基本都是70年代经济高速增长带来严重污染的时代背景下开始重视环境保护问题,积极地制定相关政策、法律。
经过多年的努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全面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实现了很高的环境治理水平,也为固废处理等环卫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原标题:环融汇丨日本、欧美环卫政策法律及演变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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