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6日,美国与日本签署《电信相互承认协议》,帮助美国电信和无线设备制造商在日本销售其产品,并扩大美国认证机构的认证信息在日本的接受范围。
该协议由美国贸易代表助理巴蒂亚和日本首席代表斋木昭隆签署。
在该协议下,日本接受美国特定认证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符合日本技术要求”的合格评估程序结果。
2005年,美日两国的电信设备贸易额为26亿美元,日本成为美国电信设备的第四大出口市场。
《电信相互承认协议》属于电信领域的政府间协议。该协议要求一方接受另外一方法定评估机构对设备进行合格评估程序的结果。
该协议缩短了美国产品在其他市场获得许可的时间,降低了检测和认证的成本,增加了技术要求和合格评估程序的透明度。
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家标准技术研究所为法定合格评估机构,对产品实施合格评估程序,说明该产品符合日本要求。该协议并不限制供应商的所在地或设备的原产国,包括原产国不是美国和日本的设备。因此,在第三国生产且经美国合格评估机构认可的符合日本技术要求的产品也可以从该协议中获益。
这是美国签署的第六个《电信相互承认协议》。此前,美国已与欧盟、欧盟自由贸易联盟、加拿大、中国香港、新加坡签署了《电信相互承认协议》。
(赵秋艳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