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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了,跨境电商“免税购”

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更新:2016-3-25 18:15:25  点击:  切换到繁體中文

 



原标题:别了,跨境电商“免税购”


“此次对跨境电商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过去长期执行不合理税收政策的纠错。”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解释说,我国将进出境商品分为货物和物品两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进境货物按照贸易的属性,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进境物品按照非贸易的属性,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来征收行邮税。


张斌介绍,传统意义上的邮递物品,主要是文件票据、旅客分离行李、亲友馈赠物品等,非贸易属性明显,因此行邮税税率较低,一般在10%左右。但随着跨境电商的兴起,大量的贸易类商品也都通过邮递渠道进境,这些商品按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不但会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国内生产销售同类商品产生税负不公等问题,也不符合行邮税的设计初衷。因此,有必要调整和完善跨境电商相关税收政策,创造公平的跨境贸易竞争环境。


取消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征税额,意在堵住“拆单”“分包”造成的税收流失


很多人关心:新的税收政策为什么要设置交易限值?2000元单次交易限值和2万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是如何确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是出于什么考虑?


“设置单次交易限值和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主要是为了降低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冲击,避免扰乱正常贸易秩序。”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2000元单次交易限值和2万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的设置,考虑了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能够保证一般中等收入家庭的购买需求。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进口贸易发展迅猛,交易规模快速攀升。2014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额6053亿元,同比增速高达59%,相当于同期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增速的8倍多,比同期跨境电商出口增速高出23个百分点。其中,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额为1290亿元,同比增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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