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鸣解释说,“新太平”和“顺丰”属于陈顺通的个人财产。陈震、陈春两兄弟能够作为原告出现,因为他们从陈洽群那里继承了对“新太平”和“顺丰”的追诉权。若遗嘱无效,律师团所做的一切努力将付之东流。
“遗嘱纠纷”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纠纷后,于1996年9月16日作出判决,认定五十多年前“船王”陈顺通的遗嘱无效。这一判决震惊“中威”律师团,他们立刻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经过两年的等待,1998年6月10日,上海高院重新开庭审理,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9月,上海市中院最终做出判决,认为陈顺通遗嘱有效。
至此,作为案中案的“遗产战争”才算结束。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轮船的事实可以认定,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轮船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同时,1937年7月以后,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
由此,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7年底,上海海事法院终于对这一旷日持久的“中威船案”做出一审判决:陈家胜诉,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约1.9亿元人民币)。
由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双方纷纷上诉。2010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2月22日,最高院裁定驳回被告再审要求,至此,陈氏家族终于赢了这场持续了数十年的“诉讼长跑”。
“此案以胜利告终,不仅是陈家人的胜利,对于民间对日索赔来说,也是开了一个重要的口子。”叶鸣说,“最遗憾的是,陈春先生没有看到索赔案最后的执行。”
2012年3月,为船案耗尽了一生的心血后,70岁的陈春在睡梦中辞世。
为了完成船案的执行,陈家的第四代——陈春的长子陈中威,重新踏上了父亲的追索之路。而他的名字,就是为了纪念中威公司而起的。
打赢船案,拿回属于陈家的产业,仿佛是这个家族最重要的使命。
不过,官司虽然胜了,但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并没有及时履行法院裁决,支付赔偿金。一直拖到了今年的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4天后,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支付了约1.9亿元人民币的赔款以及案件审理费用。
“中威船案”终于在“船王”的曾孙陈中威手上画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
陈家四代人为这两艘船奔波77年,至此,这场“愚公移山”式的世纪之讼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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